工作动态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作者:06201171 审核:刘冬梅 日期:2016/11/08 0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重庆大学正式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已经入学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的新生违纪行为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原则;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违纪行为人的过错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处分程序正当。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三个月;

(二)严重警告:四个月;

(三)记过:五个月;

(四)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本条规定的期间,自学生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违纪学生违纪行为危害结果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积极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的;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行为。

对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学生,应当进行严肃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有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四)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一种违纪行为同时违反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七)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群体违纪中为首(策划、组织、指挥)的。

第九条  学生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下违纪处分的,对其分别产生以下影响:

(一)在评优评奖参评学年度(年度)及评选年度内,受留校察看及以下违纪处分的,取消参评资格和被资助的资格;

(二)在被确定为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人选后,因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不含警告)处分的,取消其推荐资格;

(三)已获奖助学金的,停发该项奖助学金未付部分;

(四)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党纪、团纪的,由党组织、团组织按照党纪、团纪规定处理。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但是,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的,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组织团伙作弊的,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两次以上(含两次)考试作弊的以及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敲诈勒索、偷盗、走私、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财物或赔偿损失外,尚不足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敲诈勒索、偷盗、走私、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总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敲诈勒索、偷盗、走私、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总价值在1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敲诈勒索、偷盗、走私等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和密码,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隐匿、毁弃、损坏公私财产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不当得利,经请求拒不返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获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资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纪肇事,参与或策划打架、斗殴或故意提供伪证、凶器等,除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者损失外,尚不足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用语言挑逗或者用某种方式接触他人身体的肇事、打架的;

1.未直接参与打架,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参与打架斗殴,但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参与打架斗殴并造成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4.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有其他恶劣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策划、组织、指挥打架或群殴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用文字语言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故意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的,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考试纪律和教学、科研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11至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21至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1至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41至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1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期旷课10学时以内的,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因旷课受处分后继续旷课再受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一天以实际授课学时计,集体活动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损害学校或他人人身权益的,除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人身权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威逼、恐吓、诽谤、侮辱他人,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言论或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蓄意更改、盗用公共或他人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对计算机网络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肇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参与、组织赌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论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的,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赌博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走私、贩毒、吸毒,引诱、强制他人贩毒、吸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校园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策划、组织、指挥参与、支持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或以其他方式散布谣言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及活动,组织或者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在校内进行宗教、迷信等活动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或举办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私自从事、参与经营活动或做虚假广告宣传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贪污、挪用公款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伪造原始凭证,贪污、挪用公款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截留款项数额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2.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冒领他人酬金,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到无规范管理和保障设施的江、河、湖、海等处游泳,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十)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若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规使用电器或明火,私拉乱接电源,引起火警、火灾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六)在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学生宿舍(寝室)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寝室)或在学生宿舍(寝室)喂养宠物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损坏或挪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租房居住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学校不承担责任;

(十一)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查处违纪事件中,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弄虚作假妨碍调查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对证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教学、实践、实习活动中,不遵守校规校纪或不按要求擅自行为而造成后果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学校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调查学生违纪行为的分工:学生日常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由学生处及相关学院负责调查;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及相关学院负责调查;学生违反治安、安全、消防等法规以及涉及犯罪的行为,由保卫处及相关学院负责调查;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并提交学生违纪材料到相关学院。学生违纪案件涉及不同学院的调查工作,由学生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协调。

本条前款规定的各项调查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情况应当制作调查记录,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调查内容包括事实核实,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等。通过视频发现学生各项违纪行为的,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

第二十六条  学生日常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纪律处分,由学院、职能部门、主管校领导、校长会议,分别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提出处分建议,经学生处处务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行文;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行文,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院或职能部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认定事实不清,处分幅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的,学校可以要求重新处理;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学生所在学院应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分种类,学生有权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学生违纪事实应当如实反映、提供材料,协助调查;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但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受处分学生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及证据、处分种类及依据、申诉权利及申诉期限、决定机关、决定时间,加盖学校行政印章。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应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名并记明收到日期;学生拒绝接收处分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上如实记录拒绝签字的情况和日期,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学生的住所,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书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可由挂号邮寄给学生的家属,自交寄之日起(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满30日即视为送达;无法邮寄送达的,可在校内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7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如实记录原因和经过。

学校应当将学生的处分文件及相关查证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重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因学生对学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提起的申诉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暂停执行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在受理申诉时可以做出暂停执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满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考察期满时,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班级鉴定,学院建议,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留校察看期限不能少于6个月。

第三十三条  接到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后在申诉期内未申诉的,或者申诉复查决定维持原处分决定的,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由学院代为办理;逾期不离校的,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学院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062011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