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

关于加强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审核: 日期:2010/05/04 09:28:43

庆 大 学 文
重大校[2000]125
 
关于加强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校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精神和重庆市教委、重庆市语委关于重庆市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状况,特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充分认识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法》,树立学校形象,发挥学校在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基础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 工作目标和要求
      按照重庆市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要求,我校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目标是:在2001年底以前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师生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水平;校园用字基本规范。其中,“校园语言”即:教学语言、工作语言、会议语言、宣传语言和集体活动语言。其具体要求规定如下:
      1. 普及普通话的要求
      194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教辅及管理人员,在教学、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讲汉语应使用普通话;
      2001年底以前,194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教辅及管理人员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其中,按照国家语委的最新规定,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教辅人员应达到二级以上水平;管理人员及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教辅人员原则上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从2002年起,194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教辅及管理人员应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届时尚未获得合格等级证书者暂缓聘任上岗。
      今后新接收、录用人员应经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原则上对不达标者不予接收、录用。
      为了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提倡和鼓励老同志在教学、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讲普通话;
      各类学生在学习场合、办公场地以及各种集会和集体活动中说汉语应使用普通话,并要求逐步达到相当于二级的普通话水平。其中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从 2001届毕业生开始,应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且达到二级以上的普通话水平,对其中未达标者暂不发放毕业证书。
      2. 用字规范化的要求
      凡是教学、公务和校园环境用字,均应使用规范汉字、字型完整。若手书招牌中有繁体字的,应在旁边显要位置配挂规范字的标牌。
      三、 工作措施
      1.学校把语言文字工作作为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二级单位应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常规管理。各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情况将纳入当年度该单位队伍建设工作指标进行考核。
      2.从2000年9月开始,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将利用半年时间继续完成A区教职工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并对其中通过规定等级有困难者再次举办培训班;同时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对B区、C区194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教辅及管理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
      3.加强监督力度。学校将组织力量对教师、教辅、管理人员及学生在教学、工作和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出的违规情况作全校通报批评。同时规定:
      ——将学生无语言文字违规情况作为评选优秀及各类奖、贷金的必备条件之一;
      ——将对194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职工抽查结果同考核、评优以及相关待遇挂钩:凡学年度内被通报批评两次的人员,该学年度个人考核等次不能评为优秀、不得评为学校先进个人;凡学年度内被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的人员,该学年度个人考核等次不能评为合格。
      4.继续开展一年一度的推广普通话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其评选结果与当年各二级单位年度工作考评挂钩。
      5.继续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普通话表演赛、演讲赛。以利于净化校园环境,提高师生员工普通话水平。
      6.为提高学生的普通话水平,继续为学生开设普通话选修课。
      语言文字规范工作是加强学校管理、树立学校形象、提高师生员工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讲普通话,用规范字,切实做好规范用语用字的宣传、督导工作,动员和带领全校师生员工为实现我校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目标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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