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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讲座”—— 重庆大学首届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之系列讲座


作者: 审核: 日期:2013/07/12 10:28:00

2013年7月6日,重庆大学首届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隆重举行。籍此学术盛宴,来自国内高等法学院校的著名环境法专家学者李永宁教授、李挚萍教授、徐以祥教授、蔡仙风教授、孙法柏教授、韩利琳教授、柯坚教授等在重庆大学科苑酒店国际会议厅为重庆大学师生做了一系列重大讲座。重庆大学原党委常务副书记陈德敏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锡生教授、秦鹏教授主持了本次系列讲座。法学院、其他相关学院师生及国内外专家学者一百余人参加了讲座。
 
系列讲座之一——西部生态文明的环境保护法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永宁教授做了以“西部生态文明的环境保护法”为主题的学术报告,他指出首先应当明确生态文明的概念。目前学界认为主要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生态文明,广义的生态文明是与原始的工业文明、农业文明相并列的。狭义的生态文明是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属于社会文明的构成成分。李教授认为生态文明是一种文明的构成形态,是一种生态化的社会形态。生产,消费,制度要以生态化为前提,生态文明指的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从法学的视角来看,生态文明包括环境适宜与生态安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自然环境可持续发展三要素。随后李教授分析了我国西北部生态保护现状,认为目前西北生态文明的主要障碍是干旱少雨,土地贫瘠荒漠化,环境承受力脆弱再加上人为破坏以及还有历史欠账和地质灾害频发使得西北生态保护难以进行。针对以上状况,李教授认为我们应当从两方面去应对,一方面应当作出符合西部环境特征的生态补偿,严禁随意砍伐树木,对西部的森林资源的私权主体作出严格的限制,同时建立永久农业用田建立补偿机制。第二方面就是在资源的权属和资源利益的实现机制上实现创新。目前我国从西部开发之后到现在,新疆问题越来越严重主要就是资源权属问题尚未作出具体规定,这些问题都有待继续解决。
 
系列讲座之二——环境修复法律制度探析
中山大学李挚萍教授作出了以“环境修复法律制度探析”为主题的学术报告。李教授主要四个方面来阐述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第一,我国生态修复任务的艰巨性;第二,我国生态修复制度的存在问题;第三,生态修复对制度保障的需求;第四,中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应对。
李教授认为,我国目前环境状况十分严峻,生态修复存在许多制度上的问题,修复目标定位欠科学合理,同时修复主体单一,主要是以政府为主,企业负责的不多。同时,修复责任不明确,修复工作没有常态化。也欠缺相关修复标准,验收考核尺度,缺乏公众参与和法律救济制度。对于这种状况,中国环境保护法应当首先明确生态修复的目标。必须如何确定生态修复目标与发展社会共识和如何通过生态修复来达到相应的生态修复结果。此外,应当明确规定生态修复是政府及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企业的一项法律义务。企业有义务承担恢复环境状况的责任,政府有义务组织环境区域环境修复,改善环境质量。李教授认为建立生态修复义务落实的路径和措施主要是第一,将环境修复的责任与现行环境管理制度相结合,如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环境修复措施的内容;在颁发环境许可证时要求持证人承担恢复环境损害的内容;在限期治理制度中增加环境修复的内容。第二,应当广泛动员吸引全社会的参与,政府发挥主导作用,鼓励公众参与修复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第三,建立生态修复的基金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环境基金制度支持环境修复,要求高危行业企业交纳环境修复保证金等。第四,明确修复成本追偿机制,当政府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代替企业履行了修复环境的责任后,明确他们有权向责任者追偿修复成本。最后李教授总结,生态修复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它还应该着眼于修复已经恶化的人与自然和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成为建立和谐社会的一个制度保障。
 
系列讲座之三——生态文明建设和法律责任制度变革
西南政法大学的徐以祥教授做了主题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法律责任制度变革”的报告。首先徐教授以一个十八大的说法:“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低温,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为切入点,阐述了学者们应当从两个出发点考虑生态文明建设,一个是必须以系统性法律方法来完善法律,二是必须基于我们国家的现状和公众认识来设计法律。关于维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变革,徐教授给出了如下两点建议。一是提高法律违法成本,提高环境影响成本。二是扩展法律责任,如果主要是规制企业,很不合理应当加强政府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最后,徐教授提出扩张环境资源法律责任,第一,从产品责任到生产者延伸责任;第二,从消费者权利到消费者责任;第三,从技术利用者责任到技术研发者责任;第四,从生产企业责任到投资者责任。
 
系列讲座之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难博弈”的法治平衡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蔡仙凤教授报告内容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难博弈’的法治平衡”。改革开放以来,大量招商引资使得当地环境受伤,地下水等遭到破坏,老百姓和政府受到损害。因此,建设小康社会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生态建设,在解决途径上,蔡教授认为强化责任法制是重要手段:第一,强化政府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角色,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的政府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要切实考虑政府应该干什么,政府不该干什么。第二,建设环境保护体系,进行一场环保制度的实质性变革。第三,强化环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尤其是环评法的有效实施。排除企业地方政府干扰。通过有效沟通达成共识,以协调方式解决问题,才能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第四,实质性的发展和壮大环保组织力量,使环保组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第五,严惩环保违法犯罪行为。第六理所当然的就是法院应该为环境法治做出应有贡献。
 
系列讲座之五——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政策整合研究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孙法柏教授带来了题为“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政策整合研究”的学术报告。孙教授直言当今全球的环境问题问题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这既是一个国际法问题也是一个国内法问题。在政治高层及外交上已经认识到了气候变化的重要性,但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对此还比较单薄,如今我们要考虑的问题有很多,主要体现在:第一,如何减少气候行动与现行政策产生冲突和矛盾?第二,气候变化法律政策应该遵循怎么样的环境管理基本原则?第三,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政策如何避免碎片化?这三个问题归结到一点,即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政策需要科学的指导性原则,以促进实现气候行动的正收益。对此,孙教授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第一,部门注意的狭窄视野;部门起草的法律往往带有部门的狭隘事业,容易造成法律碎片化。第二,议事日程的随意性和无整体计划;第三,风险规制的不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政策,一定要有正确的环境管理李亚伦作为指导和支撑。七对气候变化法律政策核心目标是,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解决气候问题。
 
 
系列讲座之六——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立法演进与展望
西北政法大学的韩利琳教授报告主题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立法演进与展望”。韩教授认为研究以矿产价格问题,合理的定价以及解决市场失灵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从三个阶段入手:第一,征收生态补偿费阶段;第二、缴收保证金阶段;第三,综合性的补偿阶段。韩教授提出的法律建议为:一、要建立统一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体系。补偿的范围不能限于对生态破坏,而应该涉及对人的健康的补偿。补偿标准的计算,评估应当进行深入研究。二、要明确补偿的原则,如污染者负担的原则、集体负担的原则和共同负担的原则。三、矿产资源的协调机制和监管机制非常重要,需要进一步完善。四、矿产资源的价格机制的落实,整合有关的税费问题,加大环保投入。
 
系列讲座之七——转型中的政府生态责任
武汉大学柯坚教授的报告主题为“转型中的政府生态责任——一个法治规范主义的视角”,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一是确立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二是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比较分析;三是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实证分析;四是确立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法治意蕴。柯教授认为在当今中国经济转型发展的背景下,政府既是经济发展的积极参与者,又是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其双重角色混同,是造成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相应地,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包括两个维度:政府环境行政行为的可归责性Accountability与因环境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Liability。柯教授以美国的环境立法发展为例,展现了随着环境保护法律实践的发展,政府在执法过程中的双重标准被予以取消的过程。中国环境法治的成熟不仅需要比较法的研究和对外国法的学习和借鉴,更需要对本国环境法的实证性,经验性,历史性和批评性的研究。综观我国环境立法,法律对政府设定的权力多、义务少,政府环境职责或政府环境责任往往处于被忽视、淡化的地位。确立政府环境法律责任,有利于从环境法制迈向环境法治,提高政府环境行政的权威性;有利于从环境法的法制工具主义迈向环境法的法治规范主义,确立法治社会政府必须服从法律的信念,实现法律自治的理想;有利于促进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并推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民间组织的发展,司法监督,以及相应的诉讼权利的保护。
 
此次举办的系列重大讲座为重庆大学师生及与会专家学者带来了精彩的学
术体验,极大的拓展了广大师生的研究视野,也加强了我校师生与国内其他院校之间的交流和探讨,有益于地区之间相关智库的沟通,从而共同推动我国环境法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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