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交流

法律硕士教学模式的新探索—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座谈会


作者: 审核: 日期:2018/01/03 10:08:36


12月24日下午,在校外导师,重庆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周修友的组织下,重庆大学法学院杨春平教授,李晓秋教授带领三名法学院17级法律硕士学生,前往位于江北区红旗河沟重庆商会大厦的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进行座谈。

下午两点半,法学院一行六人到达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律所罗润东主任精心准备了场所,对我们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首先罗主任介绍了律所名称的含义,邦是上邦、国家,熙是光明、昌盛兴隆,合二为一,就是家国天下光明昌盛兴隆。寄托了他自己的期待和美好祝愿。因为是新成立的所,杨教授和李教授都就成立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提问和了解;接着带我们参观了办公的环境和设施,让我们了解企业文化方面的东西,这些都是作为学生在学校里所接触不到的。毋庸置疑我们对于这一切都充满了新鲜感和好奇。参观完毕后,由于时间原因,很快进入正题,把主要精力放在案例座谈会上了。

案例的展示、介绍与集中讨论环节。本次的案例都是罗主任选取的以前做过的,或者是正在进行中的比较典型的案例。结合律师的主要业务,把案例进行了分类整理后,再呈现在我们面前。第一类是房地产方面的案例,涉及到很多专业的知识,我们主要是听主任讲解案件情况,处理过程和结果,学院老师就案件的调解与法院的判决以及执行力度情况作了了解。第二类财税法律方面的案件,由于有一些本科专业的基础,又在三方的配合、引导和推进下,我们学生从一脸茫然逐渐进入状态。因为老师们也没有提前拿到案例,在了解案情后,大家就案件中的情况一一分析,讨论。从找视角,提出问题,翻阅资料,发表看法,到最终整个案例的完成。从政法干部,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理论研究者三个层次进行,让我们领略到了一个案子更加完整全面的分析过程。每一方会就自己看到的问题和困惑的地方进行提问,或者提出自己认为的关键点并抛出来,然后大家一起一个一个讨论。老师们有意见一致的地方,也有各自独到的见解,给我们做了很好的示范。周处长就税务机关该通知而未通知,和公民不知法而触犯法律的问题,上升到十九大精神,并指出我国同西方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不同。第三类是刑事案件,案例有些久远,但成果还算令人满意,有从死刑辩到死缓的,有罪辩为无罪并获得赔偿的。第四其他类的案件中,主要涉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还有一个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对于案例本身没有过多的争议和疑惑,老师们就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案件的处理要兼顾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无论做哪一行,都要遵守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好的司法判决和裁定书承担着一定的学术责任。律师不能仅在个案中游离,要使自己的思维上升到一定高度。周处长更是对法律工作者提出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三方面的要求。

有意义的时间总是过得飞快,不知不觉就天黑了,律所的几个工作人员也自觉加入到讨论中,一直到最后一个案例结束,大家还意犹未尽。杨教授和李教授对周处长的教学模式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并对罗主任的安排表示感谢。唯一不足的是我们学生第一次接触这样的形式,没有利用好机会多提问题。老师们也对我们的学习提出了要求,希望下一次有机会参加这种课堂,我们能更加积极主动提问,交流体会。

周老师称此次座谈是探索法律硕士校外导师教学的试点,出于场所和组织者的重视程度,最终选择了这家律师,是一种探索试点,意料之外也在情理之中收获了好的效果。希望可以和律所以及学校建立合作关系,让学生接触来自实务,理论和司法实践上的教学。创建一个良好的平台,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与律所以案示法之间找到一个节点。从而促进学习的提升,全方位提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这种校外教学双师课堂可谓是法律硕士教学模式的新探索。有助于把学校的双导师制度落到实处,是实实在在让我们从中受益;不同于传统课堂或者是讲座,能够让三方都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摆脱了单方面讲解的枯燥乏味,让学生融入到有实践,实务和理论相结合的课堂中,并就相关问题发表自己的想法,找到自己薄弱的环节,相对没有那么多时间的限制,能够自由提问,又马上加入到问题的讨论和解决中去。感谢老师们的精心安排!希望这种创新的现场教学模式能在我院得到重视,让更多的人受益,为法律硕士教学模式提供新思路。

作者: 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

(责任编辑:陈济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