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审核: 日期:2014/10/30 14:16:07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硕士(以下简称J.M.)研究生课堂教学秩序,提高J.M.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J.M.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J.M.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和学院的教学管理规章,认真做好学院和导师安排的工作,全面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考勤管理,原则上每一次上课都要以适当方式检查研究生出勤情况。
     第四条 每一门课程开课前,听课J.M.研究生确定(或课程选定)后,学院J.M.办公室应当制作课堂签到卡,该门课程的听课研究生一人一卡。
     学院J.M.办公室应于开课前,将签到卡与课程安排表一起送交任课老师。
每次上课时,听课的J.M.研究生应在签到卡上签名。
     第五条 每门课程无故缺课达1/2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并且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正常补考或缓考。
     被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的研究生应当于下一学期(或下一学年)开设同一门课程时重修。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后举行期末考试前将签到卡和应取消考试资格的J.M.研究生名单一并交到院J.M.办公室。
     第七条 J.M.研究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上课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全日制J.M.研究生请假的,应当由本人申请,经导师签字同意并交研究生办公室备案;在职J.M.研究生请假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本人所在单位政治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请假证明,并经教务秘书签字同意。
     请假申请,经院J.M.研究生办公室审核并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方为有效。
     请假人应将经学院同意的请假申请书、证明材料原件,交学院J.M.研究生办公室留存,并将经学院同意的请假申请书复印件交各相关任课教师。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门课程总学时的2/3,否则应当重修。
     第八条 J.M.研究生不存在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应当按规定参加期末考试,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当期期末考试者,须办理缓考手续。
     全日制J.M.研究生申请缓考的,应当由本人申请,经教务秘书签字,方可办理缓考手续;在职J.M.研究生申请缓考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并持本人所在单位政治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经法律硕士教学秘书同意,方可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申请,经院J.M.研究生办公室审核并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方为有效。缓考申请人应将学院同意的缓考申请书原件,交学院J.M.研究生办公室留存,并将复印件交各相关任课教师。
     办理缓考手续的J.M.研究生,可以参加所修课程的正常补考或者学院另行组织的缓考考试;未办理缓考手续的,而又不参加期末考试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应当重修。
     第九条 凡按时参加期末考试而未及格的J.M.研究生,可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补考的时间和地点,由J.M.研究生办公室统一安排。
     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应当重修。
     第十条 J.M.研究生不得自行找任课教师或者其他教师申请补考、缓考或重修。一经发现,该门课程成绩和学分均以零分计。
     第十一条 在期末考试或者补考、缓考中作弊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或处分外,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 J.M.研究生无故不参加导师安排的学术活动,或者不完成导师分配的工作,或者长期不与导师主动联系以致导师无法进行正常指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导师应当不推荐该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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