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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民法典》系列采访报道(十) | 詹诗渊:关于《民法典》几个热点问题的看法

作者: 编辑:刘勇 审核人: 时间:2020-12-03 点击数量:

20205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将于20211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到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这样一部“百科全书式”的法典的出世,对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有什么影响?它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改变?它又具有怎样的时代意义?近期,我们将推出系列采访报道,分享学院老师对《民法典》的理解和认识。

采访嘉宾:重庆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 詹诗渊 老师

采访人:陈超祺、兰玉娇

本次系列采访报道由法学院党委党校2020年第3期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完成。

 

采访人:詹老师您好,2020528日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是中国法制史上值得铭记的一刻。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有何重大意义?

詹诗渊老师:作为新中国唯一被冠以“法典”名称的法律,《民法典》的颁行是世界法典化进程中浓墨重彩的部分,与我国传统上被称为“典”的法律性质迥异。

首先,《民法典》颁布是实现法治统一,全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立法上,《民法典》颁行将民事领域已有立法有机整合,并通过“依照法律规定”的表述,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特别法预留了空间,是“继往开来”的法典。司法上,基于法典化理念(Kodifikationsidee)的编纂,将条文意义脉络通过法典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清晰展现,有助于司法上实现同案同判。

其次,《民法典》的颁行还有深远的社会经济意义。例如,《民法典》第207条在《物权法》第4条关于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基础上,明确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为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再如,《民法典》规定海域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将来应收账款等可用于担保,引入《美国统一商法典》购置款债权抵押权制度,将保理合同规定为典型合同的一种,这些都拓展了融资渠道,有助于中小企业和农民获得融资,最大限度促进担保物发挥其交换价值。

最后,《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个人生活也意义重大。例如《民法典》第1019条禁止通过AI换脸技术牟利,第1094条、第1095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在互联网时代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敦促互联网企业不得以牺牲个人权益为代价野蛮发展。

 

采访人:《民法典》与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有何联系?

詹诗渊老师:我国《民法典》采用提取公因式(vor die Klammer zu ziehen)的立法技术,在学习《德国民法典》潘德克顿体系(Pandektensystem)的基础上,以总-分结构组成共七编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中总则编的内容,是对其他分编中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高度抽象的结果,其发挥着整合法典外部体系逻辑、融贯法典内部体系价值的重要作用。

2017年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总则编的前身,两者内容几乎没有不同。《民法总则》提前出台是因为中央考虑到直接编纂《民法典》条件还不成熟,故在编纂工作上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即第一步先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适时出台民法典。

 

采访人:对比现行法律,民法典有诸多突破,比如居住权制度,它的设立有什么意义?

詹诗渊老师:《民法典》在物权编中增设居住权,是保障公民权利、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立法创新。居住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性质上属人役权,是为了服务于特定人的居住而设定的。居住权的本质,是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不同需求。其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同时具有房屋所有权的稳定性和租赁权的灵活性,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用益需求。

在保障弱势群体方面,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妇女、为子女出资购房后生活困难的老人,都可以通过为自己设立居住权,保障弱有所依、老有所住。在满足当事人用益需求方面,《民法典》第368条允许居住权有偿设立,为居住权的商业开发、“租售同权”甚至“分时度假”等交易模式提供了民事基本法的依据。

 

采访人:《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对我们生活中“搭便车”时出现的问题作出了回应,我们如何去理解呢?

詹诗渊老师:《民法典》第1217条对好意同乘造成的侵权责任作出如下了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减轻了好意同乘提供人的责任,鼓励了机动车使用人助人为乐。但是该规定也可能使得机动车使用人在好意同乘时降低警觉注意,在法经济学上存在增加社会风险的负外部性。

实际上,在《侵权责任法》二审稿时就增设了类似条款。但当时少数学者,如梁慧星先生即持反对观点。比较法上,如1929年美国加州《乘客法》、1932年瑞士《机动车法》等虽然均有好意同乘中机动车使用人责任减免的规定,但新近立法中都删除了这一规定,使得机动车使用人不得因好意同乘减轻侵权责任。未来可能更好的立法策略是,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扩大至车上乘客,并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得以覆盖车上乘客。

 

采访人:《民法典》第五编的婚姻家庭编中引用了离婚冷静期,这一事件引起巨大的舆论反响,为什么要设置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会让离婚“变难”吗?会不会限制婚姻自由?

詹诗渊老师:事实上,离婚冷静期制度不止在英美法日等域外国家早有设立,我国早在1980年、1986年《婚姻登记办法》也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审查期,即受理离婚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离婚登记。此次在《民法典》增设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降低登记离婚率、防止草率登记离婚、平衡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差距。

离婚冷静期制度旨在平衡家庭伦理价值与个人自由价值,即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给予程序上的限制以维护家庭伦理。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只是登记离婚冷静期,而非诉讼离婚冷静期。并且,如存在《民法典》1042条规定的家暴、虐待等情形,在解释上都排除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因此应当说,离婚冷静期不仅未限制离婚自由,且正是民法典发挥其社会整合功能的重要表现。

 

【嘉宾个人简介】詹诗渊,男,199111月生,四川金堂人,民商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弘深青年教师,主要研究领域为物权法、合同法、法学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