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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规则的新近发展及其缺憾》讲座线上举行

作者:刘洋 编辑:刘勇 审核人:吴如巧、刘西蓉 时间:2022-11-27 点击数量:

2022年11月23日,山东大学法学院刘加良教授做客重庆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科建设系列讲座,作了题为《民事检察监督规则的新近发展及其缺憾》的线上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吴如巧教授主持,杨春平教授、蔡维力副教授、廖浩副教授、自正法副教授、胡婧老师、刘洋老师、周婧媛老师、杨焘老师参与。校内外共计二百余人次参与了线上讲座。

 


刘加良介绍了本次讲座采取的主要研究方法,即运用规范分析方法,围绕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关于民事检察监督规则的条文内容展开分析和讲授。他认为,法学院特别是诉讼法学专业的同学对于诉讼中的法院和当事人间的诉讼法律关系和结构,以及相应的规范和操作比较熟悉,但对于通过检察监督的方式从“诉讼外”启动诉讼程序可能比较陌生,有必要对检察监督规则进行全面深刻的梳理和解读。整场讲座刘加良采取规范分析的方法,围绕法条中的关键词分析检察监督规则的应然法理,展示相应法条于实践运用中的现状和问题。



在具体内容上,刘加良重点讲授了民事检察规则新近发展中的五个亮点和五个缺憾。五个亮点分别是:明确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限、增加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类型、新增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复查制度、强化对确有错误生效裁判的监督力度、明确当事人申请对人监督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五个缺憾分别是:再审检察建议和纠正执行活动违法检察建议的内控过严、没有规定检察院将法院针对检察建议的书面回复内容及时告知当事人的义务、交办案件的范围确定不当、审查期限的一体化设计易导致监督效果不佳、《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3款与《检察法》第34条第1款的关系有待厘清。刘加良介绍了相关司法实践状况、对法条间的相互关系做了深刻解剖、分析。也提出了自己对于民诉法理论与实务的深刻理解,比如,当事人不上诉或撤回上诉并不意味着服判息诉,以未提起上诉为由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或再审监督申请构成对当事人诉权的非法剥夺。


 


杨春平认为刘加良老师紧紧围绕法条,以问题为导向展开研究的方式,尤其是从检察院的职能变化、机构变化出发来考察检察监督的实际运行运用到了管理学方法值得学习。刘洋的问题是法检冲突背景下,如何看待检察院的多作为;杨焘就申请监督期限的技术性和合理性向刘加良老师提问。刘加良认为,法检冲突下,检察院要提高案件的监督质量才能令人信服,申请监督期限的设置宜做刚性明确的规定以避免检察院的怠懒。吴如巧就跨区域监督对传统监督的冲击提问,刘加良表示,跨区域监督需要首先解决管辖的技术性问题,办案人员的专业性不足也需要先予以解决。在线同学们也向刘加良老师提出各自学习和研究中的问题,刘加良一一给出了精彩回应和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