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民法典》系列采访报道(一) | 张舫:《民法典》的重要意义

作者:黄洋洋、王厚业、向乐 编辑:刘勇 审核人: 时间:2020-11-16 点击数量: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到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这样一部“百科全书式”的法典的出世,对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有什么影响?它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改变?它又具有怎样的时代意义?近期,我们将推出系列采访报道,分享学院老师对《民法典》理解和认识

 

采访嘉宾:重庆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学术带头人 张舫 教授

采访人:黄洋洋、王厚业、向乐

本次系列采访报道由法学院党委党校2020年第3期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完成。


 

:老师好,我们是法学院的研究生,我是2019级知识产权法研究生,王厚业。很感谢张老师接受我们的邀请,我们的采访主题是关于《民法典》的解读。

:老师好,我是2019级民商法研究生,黄洋洋。这次采访也是发展对象培训的实践环节。

向:老师好,我是2018级环境法硕士向乐。我们很乐意向老师学习!

舫教授:同学们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国之大典。在全国各地都在大力开展《民法典》的宣讲背景下,将这次采访作为发展对象培训的实践环节很有必要!也能看出来重庆大学在对发展对象的考察上的系统性,咱们法学院也是结合自身实际,以法学院的特色呼应党和国家的号召!

 

:是的,老师。推动《民法典》的宣传普及,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知法守法、学法懂法的良好风气。

:张老师,《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老师您认为《民法典》的出台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什么重要意义?

舫教授第一,其关系人民生活的幸福。民法典的出台首先与人民的精神生活密切相关。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重要创新,主要保护的是人的尊严。民法典的出台对于保护人的尊严是有重大意义的。温家宝同志曾说:要能够让每一个人有尊严的活着。其次是人民物质生活的保障,解决物质生活的问题。民法典包括能够保障每一个人的物质利益的物权制度,加入了居住权制度。这些制度都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物质生活。第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大法。在市场经济方面,主要是产权制度安排,以及交易制度的建设。

 

黄:老师,您觉得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我党的作用是什么?

舫教授党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很强的指导作用。我们党在历史上首次将民法典的制定纳入中央会议决议,这实际上是把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作为一政治任务。习近平总书记特别重视宣传学习民法典,在求是杂志上发表文章倡导学习民法典。这些在我们国家历史上都是首次。

 

向:老师您侧重于商法研究,想请问您在我国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什么?

舫教授一般学说认为我国是民商合一,但是我认为民商合一的说法有待商榷。在民法典当中,关于商事的专门规定不,不能够简单地认为我们是民商合一。至于将来是否需要商事制度的补充,要看民法典的出台是否能够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供给。

 

王:那张老师,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区分标准是什么?在《民法典》中如何体现的?

舫教授主要是立法上的区别。民商合一没有商法典,民商分立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拥有商法典。

 

王:现在出台了《民法典》,日后有没有可能单独出台《商法典》?

舫教授商法研究会在研究是否可能出台商法总则或者商法通则。当然,是否能够出台,还要看民法典的实施情况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黄:如何处理好《民法典》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的关系?

舫教授在有商事特别法的情况下,要尊重商事特别法的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就要以民法典为准。在现有法律体系当中,也会存在非法律制度不统一的现象。例如,公司登记方面,公司法规定的善意第三人,民法总则规定61条第三款规定的则是善意相对人,而九民纪要要求按照民法典适用。

 

向:商法中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就是企业法人,《民法典》中对企业有较大影响的规定有哪些?

舫教授那这个就有很多了。首先比如说,为企业签署电子合同提供了更完善的指导。《民法典》第469条明确指出,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在《合同法》中是这样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民法典的规定比合同法的表述更加清晰明确。尤其是在网络交易日渐成为主流的当下,电子合同规定的完善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其一,因国家需要向企业下达的订货任务或指令应按规定签订合同。《民法典》第494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同时也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有专家认为,对国家订货合同等内容进行必要的完善,是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经验的总结,也体现了民法典的时代性。

其二,代位权规定更加完善,对企业债权保护更有力度。《民法典》第536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其三,企业或个人借贷利息的借贷利率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其四,企业借贷需第三方担保时,要写清楚担保方式。《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果想要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一定要明确写在担保合同内,否则视为一般保证责任。

其五,企业作为房屋承租方时享有优先承租权。类似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734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相比《合同法》,此条增加了优先承租的权利。

 

向:老师,我们的采访内容就到此结束了,再次感谢老师的分享!

 

嘉宾个人简介张舫,男,1965年10月出生,辽宁沈阳人。民商法博士,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学术带头人,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研究方向为民法基本理论、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