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民法典》系列采访报道(四) | 王莉:《民法典》热点解读之侵权责任

作者: 编辑:刘勇 审核人: 时间:2020-11-25 点击数量: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到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这样一部“百科全书式”的法典的出世,对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有什么影响?它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改变?它又具有怎样的时代意义?近期,我们将推出系列采访报道,分享学院老师对《民法典》理解和认识

 

采访嘉宾:重庆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主任 王莉 副教授

采访人:任荟如、王业凡、龚洋平

本次系列采访报道由法学院党委党校2020年第3期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完成。

 

 

 

 

采访人:王老师您好!我们想围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几个问题采访一下您的看法,可以吗?

王莉副教授:好的。

 

采访人:请问您认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有何重大影响?

王莉副教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大多数内容予以了承继,但也有增加了部分新条文,对一些条文进行了修改或删减。侵权责任编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体现民法的公平理念。客观讲,司法实践为侵权责任编的编纂提供可丰富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为立法提供了参考范式。尽管,侵权责任编吸收了司法解释的成果,但司法解释的滞后性、碎片化,即部分内容与侵权责任编存在冲突,使得对相关司法解释的梳理工作非常迫切。

 

采访人:您对于1176条规定的“自甘风险”制度在理论行应如何理解?以及实际适用中可能会存在哪些问题?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1176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王莉副教授:自甘风险是《民法典》的新增制度。自甘风险,又称自愿承受危险,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潜在性危险不是法律制度所禁止的,也非公序良俗原则所反对的,同时这种危险常被理性人能认知其存在或难以避免。如足球、拳击等具有对抗性或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民法典》第1176条在适用时,需把握一下几点:其一,受害人须认知其所参加的文体活动存在风向。其二,通常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伤害,加害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加害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其三,活动组织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其四,适用时,还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客观分析。

 

采访人:1191条第二款规定了劳务派遣责任的承担,其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与侵权责任法规定你给的“补充责任”有何不同?有什么意义?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1191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莉副教授: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处的补充责任,应理解为损害发生后,由用工单位赔偿,若用工单位不能全部赔偿时,才由劳务派遣单位赔偿。在《民法典》第1191条中,将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修改为 “承担相应的责任”。立法的修改具有其现实考量。但值得强调的是,在《民法典》中不仅是第1191条,还在第1189条、第1192条、第1293条中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的内容。这一弹性的立法表述,清晰地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从理论维度看,“相应的责任”,意味着多个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关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亦或连带责任?因此,对于“相应的责任”的适用,尚需更细致地理论研究,也期待未来司法解释予以释义。

 

采访人:请问您认为如何看待《民法典》第1183条第二款规定的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条款?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因侵权致使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王莉副教授:《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这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内容的吸收。这体现了《民法典》的制定,是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法谚:“任何法典在它颁布的时候就已经过时了”。也就是说,法律条文仅体现立法者在起草法条时对社会的认识。伴随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一些新的问题将需要民法予以回应。比如基因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引发的权益损害、具有生命信息的物受到伤害等问题,在现实社会中已初现端倪,未来的侵权责任制度需要积极应对。

 

采访人:对比《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与《侵权责任法》第87条,请问老师认为该条款最大的亮点在何处?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1254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王莉副教授:《民法典》第1254条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修改,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公正的价值目标。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相比,《民法典》第1254条,更好地强调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裁判,限制“补偿损失”的适用。同时,也引入建筑物管理人(如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制度。上述内容,也体现了《民法典》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2019年) 司法解释的吸收借鉴,更有利于共建和谐社会。

 

采访人:非常感谢王莉老师对采访问题的解答及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独到见解的分享!我们今天的采访就到这里啦!

 

嘉宾个人简介王莉,四川自贡人,副教授,民商法系主任,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