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民法典》系列采访报道(五) | 刘丹:《民法典》立足司法实践,回应现实需要

作者: 编辑:刘勇 审核人: 时间:2020-11-30 点击数量:

20205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将于20211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到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这样一部“百科全书式”的法典的出世,对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有什么影响?它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改变?它又具有怎样的时代意义?近期,我们将推出系列采访报道,分享学院老师对《民法典》的理解和认识。

 

采访嘉宾:重庆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 刘丹 副教授

采访人:唐凤、郭月、庄丽群

本次系列采访报道由法学院党委党校2020年第3期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完成。

 

 

科学体系立法,提供法治依据

《民法典》作为我国第一部法典,是对现行民事法律的体系化编纂,其出台意味着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等民事单行法将同时废止,那么它是基于什么背景颁布的,完善和整合的意义又是什么?

对此,刘丹老师介绍了民法典的立法进程: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我国曾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皆因各种原因未能如愿。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决定,立法机关此后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对于民法典的完善与整合,刘丹老师表示,首先,其统一了民事法律规范,清除部分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民法典颁布之前的民事单行法律如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在制度内容中存在部分规定重复或矛盾不统一。民法典从体系化的角度将重复或者不合时宜的相关规定重新整合梳理,为司法实践中执法提供了有法可依的基础。其次,促进民事立法体系化:除了民法之外,仍有许多诸如公司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等商法单行法,民法典出台后与之汇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此外,还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遵循准则。

刘丹老师还提到,“民法典的出台将启动立法界起草制定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还将修改诸如民事诉讼法等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定系列配套法律,促进其他法律制度的完善。”

回应现实需要,完善物权制度

物权法是规范公民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影响着社会经济与人民生活,此次物权编进行哪些新增制度与规定修改呢?“在这里便主要说些媒体以及民众关注较多的版块吧”,就此,刘丹老师对五个方面内容进行了着重阐述:

第一、新增居住权制度,解决居者有其屋问题。刘丹老师介绍,居住权其实曾经在物权法专家意见稿中就有被提及,但最终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被接纳,所以在此之前我国民法中并没有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因此此次在民法典编纂中规定居住权制度,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

在民法层面,居住权入典充分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功能——物尽其用,在传统的用益物权之外再设立居住权,房屋的效益便能够得到最大的发挥。在社会保障层面,这为住宅保障制度提供了一些新思路,能够促进后续各界完善相关的制度体系。在刘丹老师看来,这便是居住权入典的最大价值。

第二、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实现农地物尽其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后,农村土地改革逐步确立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方略核心。在此背景下,此次民法典出台贯彻了相关政策思想,制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原来物权法中规定耕地不能抵押,此次民法典则删除了此规定,虽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不能抵押,但土地经营权抵押合法化,这极大促进了农地的流转,实现了农村土地的物尽其用。刘丹老师认为,“此举让利于农民,促进民生,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同时也为日后的农村土地改革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三、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促进社会资金融通。“担保物权在民法典中的变化较多”刘丹老师介绍,比较典型的是流押和流质的缓和、海域使用权被纳入抵押物的范围、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处分权的行使、超级优先权的规定、应收账款纳入权利质押的范围等等,这些规定为企业个人融资提供了较好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和融资发展。

第四、明确规定添附制度。

第五、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建筑物所有权分为三项权利:所有权、共有权、成员权。民法典对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的完善主要表现于对成员权制度的补充,包括:

规定物业小区公共事务表决权的行使;

明确维修资金的适用范围,即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界定业主共有收益的归属,民法典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设立业主投诉权,对于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刘丹老师表示,“这些新增内容,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立足司法实践,丰富合同体系

合同法领域亦是刘丹老师深耕的领域,关于合同编的新变化,她分别从总论与分论进行解读,“在总论中,完善了债法的一般规则,增加了一些非合同之债、多数人之债等规定。”此外,在合同行为中也有相应变化:

第一、合同订立方面,增加、完善了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预约合同,以前预约合同只是在司法解释中才有规定;对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等进行细化、明确。

其中,民法典将《合同法》“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规定扩大至“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刘丹老师在与记者的交谈中道,“法条是这样规定的: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它较以前增加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其实是细化了提示义务,因为原来的‘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条款’其实是不清楚的,现在的规定实则在认定符合此法条时提供了一个更明确的操作规定,便于操作。”

第二、合同效力方面,未履行报批程序的合同生效问题,也就是相关未生效合同的问题,以前法律规定不是相关明确,此次民法典都进行相关的细化,还删除了无权处分签订合同效力待定的相关规定。

第三、合同履行方面,增加情势变更、债务充抵的规定,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细化债务转化等相关制度。

关于情势变更规则,刘丹老师在记者的追问之下,进一步表达了看法,“情势变更制度主要是有两个地方的变化”:

其一,删除“不可抗力”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规定,情势变更的“情势”是指非不可抗力、非商业风险。但实践中不可抗力也可能会涉及到情势变更的适用。此次民法典则是将“不可抗力”彻底删除,情势变更需满足不是商业风险以及其他构成要件情形。刘丹老师认为,“这样的变化是符合法理的,关于不可抗力,就像这次的新型冠状疫情,我们普遍认为这是一种不可抗力,如果因为疫情而使原定基础丧失、合同目的落空,我们为什么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呢?这也是一种情势变更,可以适用合同解除制度才对。”故而这是非常合理的。

其二,在情势变更方面增加了一个双方协商机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增加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调的机制,也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尊重。刘丹老师还提到,“其实此次民法典的很多修改都体现了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第四、合同解除方面,增加确认解除效力之诉的相关制度,为违约方解除也预留了制度空间。此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约方解除合同相关条款,但能够推知,我们并不是否认违约方解除合同,而是有限度地承认违约方解除合同,然而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它的制度空间比较大。

第五、违约责任方面,吸收原来担保法关于定金的相关制度,将其放入违约责任中加以规定。因为目前民法典生效后,担保法也随之废止,担保物权放入了物权编中,定金制度也只能放入合同编中。

在分论中,刘丹老师亦谈到几处新增亮点:

第一、新增加四种典型合同: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

保证合同在之前的担保法中有规定,此次将其挪入民法典中,也得到进一步完善和修改,比如之前《担保法》规定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应按照连带保证责任处理,而《民法典》正式规定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处理。刘丹老师坦言其更支持后者的规定,“其实在1995年担保法颁布的时候,这一条在理论和实务界就饱受诟病。为什么呢?因为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一般情况;连带保证是一种特殊情况,当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实际上连带保证较一般保证来说,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所以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就推定是连带责任,是加重保证人的责任,这是不合理的。目前改成了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就推定为一般保证,而不是特殊的连带保证。这适应了法理,也充分的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保理合同的确立将促进保理业的发展,为其提供制度保障。

物业管理合同则改变此前以物业管理条例作为物业管理的适用规范,刘丹老师解释,“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如今社会中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则数量多且情况复杂,用层级较低的行政法规来调整这样突出的社会问题已经不再合时宜了,所以在民法典中确立物业管理合同为典型合同之一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是它的一种社会意义。”

第二、面对近年借贷纠纷频发现象,民法典明确禁止发放高利贷。以前只是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相应比例,但是没有明确对高利贷进行禁止,这种改变实则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打击高利贷的决心和态度。并且,此规定注重解决民间套路贷、高利贷的问题,也起到稳定金融秩序的作用。

第三、对于我国没有债法总则,而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纳入合同编的准合同中的立法设计,刘丹老师道,“按照现在中国的民法典体系设计安排来看,只能这样设计。”她认为,民法典上没有规定债法总则,因此,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就只能放在准合同中加以规定。如若民法典有债法总则的规定,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就可以放入总则加以规定了。

 

此次与刘丹老师老师的专访顺利结束,对民法典中的进步之处仍未穷尽,而我国民法的发展也不止于此,其根植于中国社会实践,将针对新事实、新问题,适时进行新调整与新创制。因此,对法律的学习,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更新的过程。

 

【嘉宾个人简介】刘丹,女,籍贯四川,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副教授,民商法、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