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民法典》系列采访报道(六) | 谢潇:《民法典》的中国特色

作者: 编辑:刘勇 审核人: 时间:2020-11-30 点击数量:

20205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将于20211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到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这样一部“百科全书式”的法典的出世,对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有什么影响?它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改变?它又具有怎样的时代意义?近期,我们将推出系列采访报道,分享学院老师对《民法典》的理解和认识。

 

采访嘉宾:重庆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 谢潇 副教授

采访人:赵湘晋、李雪晴、林艳

本次系列采访报道由法学院党委党校2020年第3期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完成。

 

采访人:谢潇老师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

谢潇副教授:你们好。

 

采访人:我们今天将围绕民法典的颁布向您请教几个问题,采访一下您对于民法典的地位与意义,以及民法典新增条款的看法。

谢潇副教授:好的,很高兴与你们一起分享关于民法典的看法。

 

采访人:请问在您看来“民法典”对于个人和社会究竟有什么样的意义?对于推进我国整体的法制建设又有什么样的意义呢?

谢潇副教授:《民法典》是我国立法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市场经济与家庭的一般私法,对于维护民众私权,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其实对于一个国家而言,编纂民法典都是一件大事,比如《法国民法典》,所彰显的,就是法国大革命带来的自由、平等与博爱精神,这部法典彻底废除了封建特权;而《德国民法典》也昭示着德意志地区的政治统一,结束了德意志的分裂局面。当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民法典赋予和肯定了民众在私法范畴内的最大自由。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而我国民法典规定与承认了人格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诸多权利,这些权利的内核,恰好就是由民法典所认可的自由。

 

采访人:“民法典”有几大非常经典的立法,一是 “德国民法典”,一是“法国民法典”,一是“日本民法典”,都已超百年之久,对于此次我国制定“民法典”,您认为相比之下有什么进步之处或者中国特色吗?

谢潇副教授:我国民法典有点类似日本民法典,是多元继受与本土创新的产物,总体而言,我国民法典的诞生实现了民法典从无到有的伟大转变。就我国民法典的特色与进步之处而言,非常之多,例如,我国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在宣示意义上表明我国对于生命权、隐私权等权利保护的重视;我国引入离婚冷静期条款,体现了我国重视家庭的立法考虑;我国引入居住权条款,使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特定房屋上设定居住权,这对于以房养老等诸多社会问题均有适用价值;我国引入土地经营权概念及制度,这对于推进“三权分置”改革也具有重大意义。应当说,我国民法典的亮点是非常多的,值得关注与学习。

采访人:那么请问,您个人对哪一块儿内容比较感兴趣呢?

谢潇副教授:我个人对于总则编与物权编比较感兴趣。总则编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其中的法律行为规范体系可谓博大精深,而物权编涉及物权变动等规范,与之相关的物权行为理论、农村土地制度也一直是我感兴趣的领域。

 

采访人:这一次的“民法典”有些条款引起了大家的广泛讨论,比如说其中的“离婚冷静期”,就引起了社会极大的舆论冲击,能不能跟我们分享一下您对于这个条款的观点呢?

谢潇副教授:离婚冷静期看似违反离婚自由原则,但结合我国目前离婚率较高而结婚率较低的实际情况,从长远看会影响人口和未成年人利益,故而该条款的出台还是有深刻的立法考虑。不过,仍须予以提示的是,不同年龄段、不同地区的人对于婚姻的看法并不相同,例如,在离婚冷静期条款出台后,根据媒体报道,很多年轻人就觉得这种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是对个人自由的禁锢。

 

采访人:“民法典”中一个重大的创新就是人格权独立成编,而在编纂过程中,这一问题曾引发较大的争论。有一种观点认为,它其实弥补了传统大陆法中“重物轻人”这样一个缺憾,请问您是如何看待的呢?

谢潇副教授:其实人格权独立成编与否与重物轻人倒是没有直接关系,事实上,保护财产也是间接维护人格的表现,不存在重物轻人这种非此即彼的情况。从立法技术来说人格权编并未达到特别成熟的程度,其独立成编主要是一种立法宣示。仅就立法而言,将人格权规定于总则的自然人规范体系以及侵权责任编即可,独立成编并非必然选择,不过将其独立成编确实能彰显我国保护人格权的立法决心,仍旧值得赞同。

 

采访人:“居住权”首入民法典,是本次民法典编撰中最大的亮点与争议点之一。其对于解决“以房养老”等实践中已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有法学家曾抨击居住权制度是“轻率、不负责任的”。您是怎么看待这一观点的呢?

谢潇副教授:居住权,尤其是有偿居住权入典还是有价值的,在很多领域都有适用空间。例如,老人可以为自己的再婚老伴设定居住权,这样就可以平衡老伴与子女继承权之间的冲突与矛盾。除此以外,有偿居住权的引入也可以降低年轻人留在大城市里稳定居住的成本。过去,年轻人只能在买房与租房之间做出选择,而现在,年轻人可以考虑购买一套房上特定期间,譬如20年的居住权,由于居住权是登记生效的不动产物权,故而居住权在效力上比租房所取得的租赁权更为强大,与此同时,取得有偿居住权的成本一般也比直接买房低一些。

 

采访人:2014年《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延续了“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精神,进而使“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改革方案上升为一项具有稳定性的国策。而在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一直颇受关注。您认为土地经营权是一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用益物权吗?

谢潇副教授:我个人认为,“三权分置”中的土地经营权,其实并不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用益物权,而是以特定集体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均构成集体土地上的物上负担,只不过在土地经营权存续期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无法对特定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与收益,只能等待土地经营权消灭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可以恢复其完满权能。此外,所谓“三权分置”,并非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构成三权分置结构,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进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一道构成土地上的三权分置结构。

 

采访人:您认为如何能更好地让“三权分置”的改革精神为民法典所体现?

谢潇副教授:最能体现“三权分置”精神的方式当然是将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专章专节规定于民法典之中。不过略微遗憾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土地经营权,但涉及该权利的规范全部被放置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一章,条文数量少,也欠缺体系,并未深刻体现“三权分置”的政策精神。或许可以考虑在未来的民法典修正案以及其他土地单行法中能够进一步对土地经营权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定。

 

采访人:好的,非常感谢您接受本次采访。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谢潇副教授:好的,谢谢你们!

 

通过本次采访,我们对于《民法典》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华人民的法典,从出生到死亡,从生活中的琐碎小事到人生大事,这一路,《民法典》都在为我们保驾护航。其中,对于备受人们关注的问题,《民法典》都一一作出了解答,充分体现了“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无论是高空抛物问题,还是非法盗取他人信息的行为,无论是以房养老问题,还是“离婚冷静期制度”,以及其他许许多多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问题,都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回应。

同时,《民法典》也是一部具有时代意义的法典。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的带领下,中国人民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飞跃。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社会生活的发展,亟需一部“百科全书”式的民法典作为人民生活的基本行动准则,帮助解决人民生活中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在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的努力之下,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部部民事商事法律,为《民法典》的正式出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民法典》的出台是全国人民心之所系。

正如谢潇老师所言,《民法典》也是一部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法典。传统的民法典体系,以法国式的三编制(人-财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和德国式的五编制(总则-债法-物权-家庭-继承)为代表。不同于此,我国《民法典》新增了单独的合同编、人格权编以及侵权编,这些都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创新。通过“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既是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也是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举措。

 

【嘉宾个人简介】谢潇,民商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基础理论、法学方法论、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罗马私法。先后在《政治与法律》《法制与社会发展》《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