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贸区人民法院曹柯副院长作“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路径选择”主题讲座

作者:阳雨航 编辑:刘勇 审核人: 时间:2020-12-17 点击数量:

 

2020年12月16日,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曹柯副院长莅临我院。讲座开始前,法学院副院长王本存教授代表学院对曹柯副院长、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张琰法官、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玉成主任和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郑煜法官助理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进行亲切交流,共同期待未来法学院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开展更多的合作。

 

 

 

18:00,曹柯在法学院208会议室开展了主题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路径选择》学术讲座。重庆大学法学院李晓秋教授主持此次讲座,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曹柯简述了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中的填平原则,介绍了涉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条文,包括我国《民法典》《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引出了本次讲座讨论的焦点,即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问题。分别从惩罚说、形式程序说、威慑说、赔偿说四个维度分别阐释了不同学说在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关系问题上的区别看法,并从矫正论和报应论的理论高度详细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形成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曹柯结合自身的实务经历,通过统计表、访谈记录、问卷调查结果等样本数据模型详述了“消费维权与职业打假”“商标保护与惩罚性赔偿”等典型案例中存在的诸如“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混同”“许可费倍数与惩罚性赔偿重叠”等现实问题,指出了精确赔偿数额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影响。

 

 

 

曹柯引用美国关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元选择模式,提出“惩罚性赔偿应当是适于威慑目的的数额与适于惩罚目的的数额之间的一个数值”的二元选择模式的观点,并简单比较了报应性损害赔偿和威慑性损害赔偿的理论原点、利益偏好、适用范围、启动方式、证明标准、赔偿方式及民刑/行交叉情况。

在与谈环节,张琰、林玉成、郑煜先后分享了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法律实务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经历在答疑环节,曹柯以其丰富的审判经验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细致且独到的回答。

 

 

 

本次讲座让师生在知识产权强保护的时代背景下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学习、理解和适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