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与实务”学术讲座圆满举行

作者:王睿 编辑:李巧 审核人: 时间:2021-06-07 点击数量:

20216419点,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王杏飞教授应我院邀请,在210学术报告厅作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与实务学术讲座。讲座由我院吴如巧教授主持,廖浩、自正法、胡婧、刘洋四位老师、法学院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以及来自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专业的硕士生、博士生共计5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王老师首先交代了“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背景与命题缘起。王老师指出,非法证据排除首先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受到关注,形成了许多理论成果,但刑事司法实务鲜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境遇相似,据检索得到的裁判文书表明,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排除非法证据的实例亦不多见。法院作出裁判须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步工作,但事实认定可能面临不能完全恢复客观真实的难题,法律适用也存在着既有规范不能应对新情况、新案例之虞。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要求,王老师认为规则的滞后和漏洞可以通过法律解释、规则续造和司法规则的制定来适用法律,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则可以通过证明责任技术予以化解。民事非法证据排除是事实认定领域的话题和技术。交代完毕研究缘起后,王老师从四个方面展开讲授:基本概念、学理与规则、案例展示与分析、结论的得出。



首先,王老师从“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入手,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直接与证据“合法性”判断关联。在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之前,法院负责证据的收集与调查,当事人不担负向法院提交证据的义务,故不必“担保”法院依职权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法院也不容当事人对这些证据合法性提出质疑。在审判方式改革以后,当事人负担证据提出义务,自当保证其提交的证据合法,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与非法证据的排除方始成为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面临的问题。

其次,王老师分析了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学说与法律规则。学界关于民事非法证据是否应该排除远未达成共识,否定说认为,为达“发现真实”的诉讼目的,非法证据不应排除;肯定说认为,为维护法秩序、为防止诱导违法行为发生,非法证据的证据资格当予排除。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见于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之批复,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68条,2015年《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06条,非法证据的认定越发“限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总体上呈现“软化”趋势。在比较法上,仅俄罗斯在其《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明确规定证据违法即应排除,其余立法例均对非法证据排除留有余地,即不绝对地排除非法证据。

在进行学理与规范梳理分析之后,王老师研究了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实务案例。德国“行车记录仪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可对行车记录仪所录画面进行证据评价,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德国法院此前过分保护人格权进而排除涉密录音录像证据资格的做法和倾向。从检索的五个案例分析可知,日本各裁判所对民事非法证据也存在纷歧的观点和操作。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北大方正诉高术软件侵权案”中,认为“陷阱取证”方式合法。

最后,王老师总结了对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建议。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应区分证据方法与证据资料,对于是否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应持“折衷说”立场。此外,还应完善证据规则体系,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合法、便利的证据获取途径,减少当事人选择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几率。




廖浩老师和刘洋老师分享了自己的学习心得、体悟和启发,对王杏飞老师的深刻认识与观点深表赞同,并倡导同学们认真学习王老师的思考方法和表达方式。在答疑环节,王老师围绕新《民事证据规定》的修订、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以及比较法的移植运用给出深刻、新颖的见解。吴如巧老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在全场师生的热烈掌声之中,讲座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