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莅临我校举办学术讲座【重庆大学法学院“私法三人谈”第二期】

作者:肖红菊 编辑:刘勇 审核人:宋宗宇、刘西蓉 时间:2021-09-28 点击数量:

2021年9月24日星期五晚七点,法学院专题讲座系列之“私法三人谈”第二期于法学院模拟法庭举行。本次会谈以“我国侵权法上的公平责任研究”为主题,由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竹教授担任主讲人,我院宋宗宇教授主持、朱涛教授参与会谈。我院张舫教授、王莉副教授、谢潇副教授、李延思老师、谭津龙老师及众多在校学生参加本次讲座。

 

 

 

在本次讲座中,王竹教授以“我国侵权法上的公平责任研究”为主题,分六个部分对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的内涵、发展历史、理论体系等进行了详细阐述。

讲座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的理论框架与伦理框架。就理论框架而言,王竹教授从三个角度进行了阐释——构成论、分担论和公平论,并对该三者存在的正当性基础进行了解释;于伦理框架而言,王竹教授主要对“正义”和“公平”二者进行了区分。例如在侵权责任的“正义”伦理框架下,“侵权责任构成论”的基本理论框架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内在伦理基础是“矫正正义”;“侵权责任分担论”的基本理论框架是比较可责难性和原因力,内在伦理基础是“分配正义”。此外,王竹教授还通过列举相关的法条、从包含或平行的不同角度对“侵权法上公平责任上的‘公平责任’与‘责任公平’”进行了区分,让同学们对该对概念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第二部分:侵权公平责任的“公平”内涵。王竹教授从亚里士多德对公平和正义的区分引入了对公平内涵的认识,之后从衡平法谚以及国内相关法律的变革为大家梳理了侵权法上公平责任的路径变迁、适用的条件及其双重属性:侵权责任与公平责任。在后四部分内容中,王竹教授主要通过梳理我国不同时期的法律规范及修改对侵权公平责任的发展、进步和当今民法典时代下该制度的不足进行了详细分析,其中包括第三部分《民法通则》时代的侵权公平责任体系;第四部分《侵权责任法》时代的侵权公平责任体系;第五部分《民法典》时代的侵权公平责任体系第六部分《民法典》侵权公平责任司法解释建议。王竹教授对公平责任理论的精彩讲解与说明,赢得现场各位老师和同学们的阵阵掌声。

 

 

 

王竹教授主题讲座结束后,与谈人朱涛教授首先对本次讲座给予了高度赞扬,尤其是对王竹教授深厚的理论知识及其善于将自身的理论背景融合于不同的概念和理论当中,并进行组合、创作的学术研究精神表达了认可之情。同时朱涛教授也分享了自己的收获与感想。其认为《民法典》中被归纳到公平责任的部分条文有待商榷。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条款通过收益补偿来解释比适用公平责任更佳。又如根据《民法典》第1190条的规定,在不存在受益方,只有纯粹损失的情况下,我们应更强调结果正义、结果公平。尽管公平责任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但损失分摊的原则必须存在,但其范围不应过大,以避免公平责任的滥化。

主持人及与谈人宋宗宇教授在会谈中从两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看法。一、学术研究应有问题意识。其首先强调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不同,如法律这门学科应突出其传承性,区别于自然学科“全有全无”的判断模式。之后宋宗宇教授着重强调了学术研究应当有问题意识,研究学术应当保持对热点的关注并将该研究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有何作用作为落脚点。以公平责任的研究为例,公平责任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其只是一个例外适用,在进行例外适用时也应当考虑法律的适用能否促进国富民强的进步与实现。王竹教授试图构建一个完美的理论体系,但不同法系的法律规则有一定的替代性,本质上的差别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大。因此,在构建理论体系时,更多的应当是关注其实际效果,通过对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来解决因制度缺陷而造成的伤害的问题。二、方法的重要性。宋宗宇教授高度认可了王竹教授所采用的类型化的研究方法。理论与实践、主观与客观等二分法乃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侵权责任和公平责任,也正是正向和逆向思考二分法的结果。就公平责任而言,我们应当拓展视野,可以将其拓宽到债法、物权法领域甚至诉讼法领域,如物权归属、善意取得、公序良俗等都是公平责任的体现。故,在学术研究时不应当局限自己的视野,应当脚踏实地、追根溯源,拥有大局观。


 

 

 

随后,谢潇副教授参与了分享。其对王竹教授的学术研究过程的严谨表达了高度的赞扬,并提出王竹教授使用的材料丰富程度以及国内到国外的研究历程值得我们思考和学习。随后,谢潇副教授就公平责任提出了与王竹教授不同的观点,其强调在大陆法系中或许以“拟制”的方式比英美法系的衡平思想更加符合。我国《民法典》1186条当中并没有提到“责任”二字,其明确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适用,故该条款为指引条款、拟制条款,公平责任在此基础上进行展开。对公平责任的认识和研究,从法律技术角度进行展开有一定的合理之处。

 

 

 

在答疑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例如:见义勇为情况下出现行为人和受害人主体竞合时能否适用《民法典》第1186条的公平责任;如何平衡超额受领补偿但不超过损害赔偿之债不构成不当得利”之结论和社会价值取向的冲突等。针对上述问题,王竹教授进行了详细解答,在场师生受益良多。在师生持久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落幕。

 

 

 

 

(图片:黄夏、邓鹏)

 

 

附:重庆大学法学院“私法三人谈”系列讲座是由重庆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朱涛、谢潇、自正法以及詹诗渊所发起的,由重庆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所主办的,以私法为中心的学术活动。“私法三人谈”系列讲座在形式上不拘泥于传统讲座形式,而力图让与谈嘉宾可以更为深入地加入讲座活动,与主讲嘉宾一道就特定话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商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