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关于做好2017年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及退役复学生、从应届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
以下情况不符合申请条件:
(一)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到部队参军;
(二)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
二、资助标准及年限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三、申请材料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1.申请对象:2017年应征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及在校生。
2.申请材料:
(1)申请表
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手写无效);
(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1份)。
(二)退役复学学费减免
1.申请对象: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每年申请当学年学费)。
2.申请材料:
(1)申请表
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两份,手写无效);
(2)退役证书复印件(1份);
(3)学生证、身份证(1份,复印在一张纸上,并签名确认)。
(三)直招士官
1.申请对象:从2017届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
2.申请材料:
(1)申请表
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在首页点击“直招士官报名”,完成用户注册并登录报名页面(已经注册的学生直接登录),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手写无效);
(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1份)。
四、申请流程
(一)带上《申请表》到学校财务处审核学费并加盖公章,再到学校资助中心进行资格初审并加盖公章。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委托书。
(二)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核实入伍情况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本人或委托人。如学生通过学校武装部入伍,由武装部老师负责后续事宜。
(三)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退役复学生提供退役证书复印件),寄送至重庆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或委托人寄送的加盖学生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公章《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向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相应国家资助。
五、材料寄送方式
申请材料请采用EMS的方式邮寄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A区学生二舍负一楼,重庆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何老师 电话:023-65102387 邮编:400044(复学生可直接交办公室)
六、截止时间
申请材料最后报送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
重庆大学法学院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