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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关于评选2014至2015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通知

作者: 编辑:杨志杰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15-09-18 浏览量:

法学院 2012 级、 2013 级、 2014 级本科生: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学院启动了国家奖学金及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1 2015 9 23 日(星期三)下午 5 00 前,个人提交填写好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需提交贫困证明,交到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116 室,虎溪校区交年级辅导员;
    2 、学院召开专门评审会议;
    3 、专门评审会议以后,开始公示;
    4 、公示结束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学校。
 
                                                              法学院
                                                           2015 9 18
 
附: 1 、关于评选重庆大学 2014-2015 学年度国家奖学金的通知
2、关于评选 2014-2015 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通知
http://xsc.cqu.edu.cn/article_view.aspx?subcatid=2&id=2964
关于评选重庆大学 2014-2015 学年度国家奖学金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下达2015年直属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及预算的通知》(教财司预函【2015】132号)文件精神,我校正式启动2014-2015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院分管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依照《重庆大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重大校[2007]403号),负责本学院申报学生的测评、推荐和审核, 接受本院师生和上级组织的监督。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均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四、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五、各学院评选工作要严格标准和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评选推荐过程转化为表彰先进、教育引导学生的过程。
六、在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学金评选结果要在学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按程序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七、教育部下达给我校2015年“国家奖学金”总名额为382名,请各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进行评选(见附件)。
八、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该项奖学金评审结果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及资金到位后,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
九、各学院须将《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为原件、一份可复印,见学工部网站)及《初审名单汇总表》(见学工部网站)于10月16日(周五)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表》以EXCEL表格形式发送到zzzx@cqu.edu.cn。
十、学生申请和学院初审时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具体要求为:
1. 表格为一页,正反面印制并填写,不得随意增加页数;
2. 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如需涂改,需在涂改处签名并盖章;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无”;
3. 表格中各项内容可打印,但所有签名处必须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
4. 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有关部门填写;
5.  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总人数要与排名范围对应一致;
6. 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
7. 表格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 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推荐理由必须做到理由充足,能明确体现每名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优秀表现和突出特点,不能千篇一律,甚至出现雷同;
8. 表格中,推荐人和学院副书记必须签名,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
9. 表格“院(系)意见”栏中,必须由学院副书记明确评价参评学生各方面表现,不得只简单填写“同意”、“同意推荐”等字样作为院(系)意见;签名处必须为学院副书记的签名和院(系)公章,不能用院(系)公章代替副书记签名;
10. 申请表上的填表时间必须按照评审程序填写,从学生申请开始,到辅导员或班主任推荐,院(系)出具推荐意见,完成校内公示,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每个步骤要严格按照完成时间认真填写,不应出现违反时间逻辑的情况。
联系人:李鼎鉴(023—65102387)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15 9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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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 2014-2015 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下达2015年直属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及预算的通知》(教财司预函【2015】132号)文件精神,我校正式启动2014-2015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小组,依照《重庆大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重大校[2007]403号),负责本学院申报学生的测评、推荐和审核, 接受本院师生和上级组织的监督复核。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成绩优秀的本科学生,申请者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申报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上一学年度无违纪受处分情况);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三、各学院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结果要在学院显著位置及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教育部下达给我校2015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为905名,请各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进行等额推荐。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评审结果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经费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
六、各学院2013级弘深学院的学生,回弘深学院参评。
七、《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汇总表》于10月16日(周五)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表》以EXCEL表格形式发送到 zzzx@cqu.edu.cn(注:表格中姓名及银行卡号填写时不能有空格)。相关材料须符合相关要求,学院副书记、辅导员须签字审核。
八、学校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将通过材料审核、会议审议、全校公示等方式开展工作,若发现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推荐人员,直接取消其推荐资格。
九、各学院需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推荐,严格标准和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将评选推荐过程转化为表彰先进、教育引导学生的过程。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15 9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