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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法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申请在最低学制年限内毕业答辩的规定(试行)

作者: 编辑:网络管理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14-10-2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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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大学法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申请在最低学制年限内毕业答辩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硕士研究生学制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含法学和非法学)研究生在重庆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制年限内申请毕业答辩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院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最低学制年限内申请毕业答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校期间遵纪守法,未受到过任何处分;
    (二)课程无补考,并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
    (三)已经完清学校规定的应当缴纳的全部学费;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以重庆大学的名义,至少在 CSSCI 期刊或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不含增刊)上公开发表法学论文 1 篇的;(用稿通知不得视为公开发表论文)
    2 、签订学校、用人单位和硕士研究生就业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就业三方协议)并提交学校就业中心认定的(以学校就业中心下发签约名单为准)。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已经取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资格而申请在最低学制年限内毕业的,可以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
    第四条 本院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含法学和非法学)申请在最低学制年限内毕业答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校期间遵纪守法,未受到过任何处分;
    (二)课程无补考,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
    (三)已经完清学校规定的应当缴纳的全部学费;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以重庆大学的名义,至少在合法正规期刊上公开发表、发布或刊载法学学术论文、案例分析或调研报告 1 篇;
    2 签订学校、用人单位和硕士研究生三方就业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就业协议)并提交学校研究生院认定的(以学校研究生院就业中心下发签约名单为准)。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含法学和非法学)已经取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资格而申请在最低学制年限内毕业的,可以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 公开发表论文的署名单位必须为重庆大学法学院。
    论文作者署名,硕士研究生应当为第一署名作者,或者硕士研究生署名为第二作者的,其导师应当为第一作者。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其导师签字同意,并经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领取就业三方协议。
    第七条 毕业论文申请答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其导师审核签字同意后,经法学研究生或者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务秘书和研究生办公室审核通过,报主管院长签字同意,方能进入正式答辩程序。
    第八条 申请在最低学制年限内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完成毕业离校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毕业。
    第九条 申请在最低学制年限内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的,该学期内不得再次提出答辩申请,并自行承担之后毕业论文答辩的所有费用。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在最低学制年限内毕业的,应当经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审核其学费缴纳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在最低学制年限内毕业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研究生,第三年奖学金可以参照第二年奖学金等级执行;申请两年毕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非法学),第三年学费按照 C 等奖学金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在最低学制年限内的毕业答辩不得弄虚作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取消答辩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一)伪造或者提供伪造期刊的;
    (二)签订虚假就业三方协议的;
    (三)伪造、变造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的签名,骗取申请手续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重庆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重庆大学法学院
    201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