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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胡玉鸿教授到重庆大学法学院作讲座

作者:王典 编辑:刘勇 审核人:秦鹏、蒋研川 发布时间:2024-07-03 浏览量:

2024年7月1日,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胡玉鸿教授莅临重庆大学法学院,作法治国家及其制度构造”学术讲座。胡玉鸿系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讲座由重庆大学法学院陈锐教授主持法学院副院长杜辉教授法学院朱俊副教授自正法副教授谢潇副教授、詹诗渊博士、杨焘博士,西南大学王文玉老师,以及数十名学生参加了讲座。


 

 


胡玉鸿将法治国家及其制度构造这一重大问题回归到对于法治的常识性理解。他从法治的一般性概念入手,指出法治概念中蕴含四个基本特征:法治的目的是保障人权,人权是一种应然权利,是生而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法治的核心是控制权力,国家权力具有侵略性、扩张性和腐蚀性,需要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治的作用是国家治理,胡玉鸿通过对比法治与人治的优势与劣势,以历史经验论证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模式的正当性。法治的标志是法律至上,这意味着法律高于一切规范、组织和个人。

胡玉鸿通过对法治基本标准和基本要求的讲解,进一步深刻阐释了法治的内涵。法治的基本标准包括法律优良完善、尊重保障人权和控制国家权力。胡玉鸿指出,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而良法的标准包括实体意义上的合乎人性、尊重人权以及形式意义上的富勒的法治八大原则。同时,法律以人权为基础,而人权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既从正面宣示人权,又从反面制裁侵犯人权的行为。控制国家权力这项标准蕴含着权力分工、权力制约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三重内涵。法治的基本要求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四项内容。


 


在互动与谈环节,与会师生围绕胡玉鸿教授讲解的法治基本原理问题分享感悟、提出疑问。胡玉鸿就朱俊提出的人性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他认为,在讨论该问题时,应将人性作更为狭义的解释,包括人性基本需求、人性尊严等含义。

校对: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