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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胡德胜教授参加《矿产资源法(修订)》和《能源法》学习会和座谈会等活动

作者:曾琴娅 编辑:刘勇 审核人:蒋研川 发布时间:2024-11-18 浏览量:

11月16日上午,为深入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8日通过的《矿产资源法(修订)》,以“贯彻落实新矿产资源法 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为主题的新矿产资源法专题学习会在京召开。学习会由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及其发起单位主办,中国自然资源学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矿产资源与材料应用协同创新平台支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和北京矿烨咨询有限公司承办,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协办。来自矿政管理、涉矿法律、矿业智库、矿业协会和学会和矿业服务领域的专家以及矿业企业负责人、非法采矿案件当事人、各地律师协会、矿业律师、涉矿法务总监或首席合规官等100多位代表参加会议。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重庆大学法学院胡德胜教授参会并作主旨报告。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常务副会长、自然资源部储量司原司长鞠建华博士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周塞军律师致辞。会议分为主旨报告、专家谈矿法圆桌访谈和矿业法治讲师团成立环节。专家和代表们学习新矿产资源法,回顾立法过程,领悟立法本意,就如何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进行了充分交流、研讨。鞠建华、胡德胜以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律师、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李显冬教授、中国矿产资源与材料应用协同创新平台秘书长陈宇清先生、中国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栾政明律师作了主旨报告。


在《矿产资源保护的概念界定和法律规制》的主旨报告中,针对社会上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存在较多误解、“谈矿色变”这一普遍现象。胡德胜指出,人类的任何活动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存续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他认为,“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利用是核心和目标,保护是手段和路径。”“保护矿产资源是为了更科学、更合理和更有效率地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不是盲目地保存矿产资源、阻碍利用矿产资源。”结合《矿产资源法(修订)》的规定,他从坚持和落实矿产工作指导思想,科学规划勘查和开采、制定和推行标准与指南,防治破坏浪费减损、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建立数字化治理平台以及多元化奖励和科学化惩处五个方面分析了矿产资源保护的路径及其法律规制问题。


此外,胡德胜应邀参加了16日下午主题为“加强矿业律师队伍建设,提升矿业法治服务水平”的第三届中国矿业律师30人论坛并作了“利用高校优势 推动更多矿业法治人交流互动”的主旨演讲,17日主题为“聚焦非法采矿专业事实,共享创新办案实务成果”的非法采矿案件实务成果交流会并主持第一环节“案说非法采矿案无罪辩护”。作为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他还参加了15日下午由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主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庆祝《能源法》颁布座谈会。

 

校对:胡德胜

图片:论坛会务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