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重庆大学法学院专题讲座“中华司法文明的历史特征及其意义——以宋代为例”在B区法学院210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担任主讲人,重庆大学法学院陈锐教授作为主持人,朱涛教授、雷安军副教授、朱俊副教授等作为与谈人,40多名学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陈景良从宏观上对“文明”与“司法文明”的内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他提出,根据文化发生学原理,一个民族的生活样态与生活原理深藏于其初始的文化基因里。就中国而言,这些原理扎根于三代文明(夏商周)之中。因此,发掘古代司法文明的特征,就需要从这一历史原点开始。揆之于中国古代典籍,即可发现,强调道德自觉是中华法文化的核心价值,德法共治是中华法文化的重要特征。
陈景良从微观上对宋代的司法文明特征进行了提炼与总结。他认为,由于宋代于立国之初即确立了“召和气,立纪纲”之方略,崇尚“士大夫政治”,因此,宋代的司法文明带有“典雅”的特征。具体表现在:第一,从总体上看,宋代的君主群体更懂法律、更重视法律。用徐道邻的话说就是“懂法律的皇帝,宋代最多”,且有仁雅之风(以宋仁宗为代表)。第二,在司法上,宋代奉行中和、仁厚之风,在司法实践中涌现出了一大批既“严明法理”,又“深察人情”的基层司法官员,如郑克、桂万荣、李欣、周密、宋慈、赵抃等。这些官员在执法时“非求其死,而求其生”,“以法活人”成为当时的时代风尚(苏轼语)。这一切既与社会结构变化有关,也与文化高度发展互为因果,更是宋代“士大夫政治”的深切体现。第三,在民众的守法和法制宣传方面,宋代也尽显文雅之风度。如陈锐研究的“法律歌诀”,大多兴起于宋代。为更好地传播法律,一些文人雅士将冷酷的法律编成朗朗上口的口诀,以便在大众中传播。更有官员为法律作赋,典型的如傅霖的《刑统赋》,等等。总之,宋代的司法尽显雍容大度之风,宋代的司法文明已经达到了很高的高度。正如有学者评价的:风雅祥和,道理最大。
在与谈环节,陈锐结合自身的研究经历对陈景良教授所讲的主题进行了进一步阐发,并与大家分享了听讲座的体会。在互动环节,在场的同学们纷纷向陈景良教授提问,陈景良从中华传统司法主体、中西传统司法观念对比等问题进行了解答,师生互动氛围热烈。
照片:杨若兰
部门审核:陈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