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胜,1965年10月出生,男,汉族,河南卫辉人,法学学士(国际法,北京大学),哲学博士(水法-环境规划,英国邓迪大学),博士后(英国邓迪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科负责人。2014-2015年度中美富布赖特项目访问学者,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涉水项目咨询专家。具有律师、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方向为国际法和比较法,擅长进行跨学科(法学、国际关系、水文水资源、生态环境科学、经济学、管理学)研究。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法和比较法,自然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治理的科学、法律与政策,以及票据和投资。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4项和省部级项目12项,作为子课题负责人参加国家级重大项目3项,出版中文、英文专著12部、译著6部,主编、参编教材11部,在Energy Policy、Water Policy、Chines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政治与法律》《法学评论》《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比较法研究》《政法论丛》《中国软科学》《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等期刊上发表中文、英文论(译)文120余篇。
联系方式:邮箱地址,deshenghu@126.com;办公电话/传真,023-86260137
一、学习经历
1984.09-1988.07,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国际法专业,本科四年,学士学位
2001.10-2005.03,英国邓迪大学[University of Dundee],环境、自然资源和能源的科学、法律与政策,博士研究生三年(2004年11月提交论文),哲学博士学位
2003.07-2003.08,海牙国际法研究院国际法讲习班学习
二、工作经历
1988.07-1990.09,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1990.10-1993.02,河南省技术监督局,科员
1993.02-1995.09,河南黄河律师事务所,合作人、律师
1995.09-2001.09,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师、讲师
2004.12-2005.12,英国邓迪大学[University of Dundee],博士后研究
2005.07-2010.02,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教学科研工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科学术带头人
2010.03-2018.02,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教学科研工作,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其间,2014.10-2015.09,2014-2015年度中美富布赖特项目访问学者(接待院校美国太平洋大学麦克乔治法学院,接待教授Stephen C. McCaffrey先生)】
2018.03-,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教学科研工作,国际法学科负责人
1995.09-,先后在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兼职执业。
三、主要学术荣誉和奖励
(1) 中国致公党中央参政议政先进个人(2023年)
(2) 重庆市巴渝学者特聘教授(2018年)
(3) 第三届“陕西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11年)。
(4) “2005年度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06年):著作《中国票据制度研究》(1/2)。
(5) “2006年度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07年):论文“水人权:人权法上的水权”(1/1)。
(6) 河南省第十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二等奖(2010年):论文“绿地规划建设模式与城镇雨洪资源利用”(1/4)。
(7) “2011年度陕西省全省党政领导干部优秀调研成果奖”二等奖(2012年):论文“以机制创新推动生态补偿科学化”(2/4)。
(8) “2010-2011年河南省优秀图书奖”二等奖(2012年):著作《美国能源法律与政策》(1/1)。
(9) 陕西省第十三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二等奖(2017年):论文“Opportunity, challenges and policy choices for China on the development of shale gas”(1/2)。
(10) “2004年度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05年):著作《银行汇票制度完善研究》(1/1)。
四、主要学术贡献
(一)理论法学领域
突破性创新地发展了法学研究方法论理论,将法学研究方法论定义为“关于在从事法学研究活动中如何规范研究方法,如何和为何选定及如何运用某一(些)种研究方法来研究具有法律意义的特定事务、事项或者问题,以及对据之产生的结果或者结论进行评价的知识体系”。这一定义的重大贡献在于,它克服了此前定义缺乏对“方法”和“方法论”进行区分、基本上只关注如何和为何选定及如何运用某一(些)种研究方法进行研究的局限性,从而能够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可信性和说服力。
(二)国际法学领域
(1)首次提出并论证了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2)第一次明确提出狭义的国家领土一般仅指领陆,但是特殊情况下也包括海洋水域中的礁、滩或沙洲。
(3)第一次对国家的“固有领土”这一概念予以明确,将之定义为“通常是指一国在其建国或者在其被承认为国家时就拥有的领土”。
(4)提出并论证了国际法庭解决机制并不一定是解决争端的切实有效途径,需要注意政治背景、裁判者以及国际法不确定性的不正当影响。
(5)提出、主张并论证了中国目前不宜参加《国际水道法公约》和《能源宪章条约》。
(三)环境、自然资源和能源治理政策法律领域
(1)提出并主张,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能源治理政策法律领域的科学研究应该避免法盲、经济盲和科技盲任何之一。
(2)首次创新性地提出并论证了,一项科学合理的水权利制度在结构上应该包括水人权(the human right to water)、生态环境用水权、水资源财产权以及国家(政府)管理四个方面。
(3)撰写了国内第一篇关于水人权的学术论文“水人权——人权法上的水权”。
(4)基于对25个法域的比较研究,首次提出并论证了“承认和保障生态环境用水是一项反映国际社会共同愿望的法律原则,它体现了人类文明的共同法”。
(5)提出并主张中国应该以符合市场规律的方式实施环境、自然资源和能源治理,遵从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于市场失灵,应当基于公众参与和法治的善治机制予以治理,避免或减少政府失灵。
五、主要科研成果
(一)理论法学领域
(1) 胡德胜 主编. 法学研究方法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7.
(2) 理查德·A.波斯纳 著, 胡德胜、张艳 译. 法律研究与实践经验[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 :20-30.
(二)国际法和比较法领域
1、部分项目
(1)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跨界地表水资源的法律与政策研究》(11BFX065)。
(2) 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研究”(2014年)(14JZD022)子课题“丝绸之路经济带能源合作机制研究”。
(3) 主持水利部项目“主要跨界河流国际法律动态跟踪及对策研究”(2019-2020年)。
(4) 主持水利部项目“跨界河流国际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研究”(2020年)。
2、部分著作和译作
(1) Desheng Hu. Water Rights: A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Study [M].London: International Water Association Publishing, 2006.
(2) Desheng Hu. Transboundary Water Law: the Pract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Terje Tvedt, Owen McIntyre, Tadesse Kassa Woldetsadik, ed. Sovereign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Water Law. London: I. B. Tauris, 2015: 508-536.
(3) 胡德胜. 生态环境用水法理创新和应用研究——基于25个法域之比较[M]. 西安: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0.
(4) 胡德胜. 美国能源法律与政策[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10.
(5) 洛伦佐·加斯巴里. 国际法上国际组织的概念[M]. 胡德胜 等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24.
(6) 萨曼·M.A.萨曼, 基肖尔·于普勒蒂. 南亚国际河流的冲突与合作:法律的视角[M]. 胡德胜, 许胜晴 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5.
(7) http://www.mmdaproject.org/?lang=zh-hans
(8) 詹姆斯•奥托, 克雷格·安德鲁斯, 等. 矿业特许税费:关于其对投资者、政府和市民社会影响的国际研究[M]. 胡德胜, 魏铁军 等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9) 巴兹尔·马克西尼斯. 比较法:法院与书院[M]. 苏彦新, 胡德胜 等 译.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8.
3、部分论文
(1) Desheng Hu, Jun Ou, Xueyue Hu. On th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of Chinese Enterprises for Their FDIs in Countries within the One Belt and One Road Initiative [J]. Chines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2017, 5(1).
(2) Desheng Hu. China’s Governance of Exhaustible Natural Resources under the WTO era: Taking its REE Governance as a Case[C]. Energy Procedia, 2012, 16: 656-660.
(3) 胡德胜,王栋梁,张竹溪 等. 跨界水配置:美墨法律机制及其对中哈的启示[J]. 干旱区资源与环境, 2024(8)
(4) 胡德胜. 环境类多边条约中文译本翻译的方法论——以两项全球性国际水法公约为例[J]. 法学论坛, 2022(4).
(5) 萨曼·M.A.萨曼. 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与不造成重大损害义务之间的冲突——可以调和吗?[J]. 胡德胜 译,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2(2).
(6) 加布里埃尔·埃克斯坦. 联合国《国际水道法公约》的缔结状况:它还有生命力吗?[J]. 胡德胜 译, 河北法学, 2021(9).
(7) 胡德胜,孙睿恒,许胜晴.国际水法对长江流域立法的启示和意义[J].自然资源学报,2020(2).
(8) 王涛,胡德胜,姜勇.中国油气管道法律政策与《能源宪章条约》的兼容性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9(6).
(9) 胡德胜.国际水法上的利益共同体理论:理想与现实之间[J].政法论丛,2018(5).
(10) 胡德胜.中国应该如何对待《能源宪章条约》[J]. 政法论丛,2017(6).
(11) 胡德胜,王涛. 中美水质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
(12) 胡德胜,欧俊. 中企直接投资于“一带一路”其他国家的环境责任问题[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
(13) 胡德胜. 市场全球化下的战略性自然资源国家治理[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
(14) 胡德胜. 我国开发境内恒河流域的国际水法问题[J]. 青海社会科学,2016(2).
(15) 胡德胜. 永远不可废弃的“敌国”条款[N]. 法制日报,2015-07-21(10).
(16) 胡德胜,张捷斌. 我国不宜加入《国际水道法公约》[N].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4-11-19(B01).
(17) 胡德胜. 驳菲律宾对黄岩岛的主权主张——领土取得的国际法视角[J]. 河北法学, 2014(5).
(18) 胡德胜. 论中国在岛屿主权和海洋权益上的对日策略——以日本的主权范围为切入点[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2).
(19) 胡德胜,张青. 哈蒙主义的重新审视[J]. 河北法学, 2013 (7).
(20) 胡德胜. 菲状告中国是滥用权利的行为[N]. 法制日报, 2013-01-29(10).
(21) 胡德胜. 国际法庭在跨界水资源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以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项目案为例[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2).
(22) 胡德胜.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WTO规则及私有化或市场化[J].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2).
(23) 胡德胜. 水人权:人权法上的水权[J]. 河北法学, 2006 (5).
(24) 胡德胜. 可持续发展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J]. 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2).
(25) 胡德胜. 中美澳流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比较研究[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5).
(26) 胡德胜, 王涛. 中美澳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的比较研究[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3).
(三)环境、自然资源和能源的科学、法律与政策领域
1、部分项目
(1) 主持(专家组长)亚洲开发银行项目《PRC: Weihe River Watershed Management in Shaanxi》(TA-8454)(2014年)。
(2) 参加世界银行/中国水利部项目《中国水权制度建设》(2007年)(世界银行外聘专家身份)。
(3)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关联研究理论和方法的河流水电开发法研究》(19XFX012)。
(4)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环境用水法理创新和应用研究》(06BFX028)。
(5)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能源革命与法律制度创新研究》(15ZDB179)子课题之二“中国能源供给革命法律制度创新”。
(6)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14ZDC029)子课题之四“自然资源产权与用途管制制度研究”。
(7)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基于人水和谐理念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研究》(12&ZD215)子课题之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法律保障关键措施研究”。
(8) 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基于水资源可再生能力的我国生态系统保护机制研究》(10YJAZH027)。
(9) 主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流域治理机制研究》(2011年)。
(10) 主持自然资源部项目“澳大利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政策法律和案例收集分析研究”(2019-2020年)。
(11) 主持应急管理部项目“‘十四五’防汛抗旱体制机制创新研究”(2019-2020年)。
(12) 主持自然资源部项目“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比较及我国制度现代化研究”(2019-2020年)。
(13) 主持陕西省渭河生态区保护中心“《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修改问题研究”(2019-2020年)。
2、部分著作、译作和教材
(1) Desheng Hu. Water Rights: A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Study[M]. London: International Water Association Publishing, 2006.
(2) Desheng Hu. Water Conflicts in China [M]//Velma I. Grover, ed. Water: A Source of Conflict or Cooperation?. Plymouth: Science Publishers, 2007: 69-82.
(3) 胡德胜. 生态环境用水法理创新和应用研究——基于25个法域之比较[M]. 西安: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0.
(4) 胡德胜. 美国能源法律与政策[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10.
(5) 胡德胜 左其亭 高明侠 等. 我国生态系统保护机制研究——基于水资源可再生能力的视角[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5.
(6) 左其亭,胡德胜,窦明 等.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研究——基于人水和谐视角[M]. 北京: 科学出版社, 2016.
(7) 艾琳·麦克哈格,巴里·巴顿,阿德里安·布拉德布鲁克,李·戈登. 能源与自然资源中的财产和法律[M]. 胡德胜,魏铁军 等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8) 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之矿业法委员会.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Model Mine Development Agreement(MMDA 1.0)). 胡德胜,王峰,张基得 译. 国际律师协会2014. http://www.mmdaproject.org/?lang=zh-hans
(9) 詹姆斯•奥托,克雷格·安德鲁斯 等. 矿业特许税费:关于其对投资者、政府和市民社会影响的国际研究[M]. 胡德胜,魏铁军 等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10) 胡德胜 主编. 能源法学[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7.
(11) 胡德胜 主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版)[M]. 西安: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7.
(12) 石少华 等 主编. 能源法学总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9. (副主编)
(13) 周立涛 等 主编. 煤炭法学[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20. (参编)
3、部分论文
(1) Desheng Hu, Shengqing Xu. Opportunity, challenges and policy choices for China on the development of shale gas[J]. Energy Policy, 2013, 60: 21-26.
(2) Desheng Hu. China’s Governance of Exhaustible Natural Resources under the WTO era: Taking its REE Governance as a Case[C]. Energy Procedia, 2012, 16: 656-660.
(3) Desheng Hu. Poverty reduction and water governance: lessons from and problems in Northwestern China[J]. Water Policy, 2009, 11(6): 645-660.
(4) Desheng Hu. The Environmental Right to Water[J]. Archives for Legal Philosophy and Sociology of Law, 2005:175-204.
(5) Patricia Wouters, Desheng Hu, Jiebin Zhang, et al. New Development of Water Law in China[J]. University of Denver. Water Law Review, 2003, 7(2): 243-308.
(6) 胡德胜,孙睿恒.立法“四性”视域下我国海洋牧场法制之检视[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4(3).
(7) 胡德胜,郭云鹏. 现代能源体系理念下农村能源政策法律体系之完善[J]. 中国软科学, 2023(12).
(8) 杨焱,胡德胜,郭云鹏 等. 英国洪涝风险治理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干旱区资源与环境, 2023(9).
(9) 胡德胜. 论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的能源安全法治方略[J]. 广西社会科学, 2023(1).
(10) 胡德胜. 生态文明与互联网时代的能源立法现代化[J]. 中州学刊, 2022(8).
(11) 胡德胜. 德法英能源供给结构变革与制度演进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4).
(12) 胡德胜,许胜晴,归帆. 黄河流域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机制的立法规制[J]. 中国软科学, 2021(11).
(13) 田志,胡德胜. 黄河流域防洪法律制度探究[J]. 干旱区资源与环境, 2021(11).
(14) 胡德胜,杨焱. 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及其管理体制机制探析[J]. 江西社会科学, 2021(1).
(15) 许胜晴,胡德胜. 基于生命共同体理念的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关联的视角[J]. 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2020(11).
(16) 胡德胜,李俊,夏军 等.基于唯物史观的中国水利事业发展阶段探究[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20(9).
(17) 胡德胜.论能源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J].河北法学,2018 (6).
(18) 胡德胜.论能源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和理论体系[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2).
(19) 胡德胜.西方国家生态文明政策法律的演进[J].国外社会科学,2018(1).
(20) 王涛,胡德胜.我国二氧化碳地质封存监管制度构建[J].江西社会科学,2017(12).
(21) 胡德胜. “公众参与”概念辨析[J].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
(22) 胡德胜. 关于改进我国水资源区分类体系的探讨——基于水资源管理范围演进的视角[J].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4).
(23) 胡德胜. 论我国生态用水保障制度的完善[J]. 河北法学,2016(7).
(24) 胡德胜. 关于拟制定《能源法》的定性定位问题[J].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5(6).
(25) 胡德胜,许胜晴. 能-水关联及我国能源和水资源政策法律的完善[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26) 胡德胜.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视野下水资源概念探讨[J].人民黄河,2015(1).
(27) 胡德胜. 论我国能源监管的架构:混合经济的视角[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4).
(28) 胡德胜,窦明,左其亭 等. 我国可交易水权制度的构建[J]. 环境保护, 2014 (4)
(29) 胡德胜,潘怀平,许胜晴. 创新流域治理机制应以流域管理政务平台为抓手 [J]. 环境保护, 2012(13).
(30) 胡德胜.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问题识别与改革建议[J]. 法学评论, 2011(4).
(31) 胡德胜. 论我国的生态环境用水保障制度[J]. 河北法学, 2010(11).
(32) 胡德胜,马兴华,左其亭 等. 绿地规划建设模式与城镇雨洪资源利用[J]. 水利水电技术, 2008(9).
(33) 胡德胜,庞玉豹,王运召. 淤地坝之水的权利问题[J]. 当代法学, 2007(6).
(34) A·丹·塔洛克. 水(权)转让或转移: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之路--美国视角[J]. 胡德胜 编译. 环球法律评论, 2006(6).
(35) 胡德胜. 水人权:人权法上的水权[J]. 河北法学, 2006(5).
(四)票据和投资法领域
1、部分项目
(1)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银行汇票制度及相关问题的完善研究》(2001年)(01EFX003)。
(2) 主持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票据法基本原理研究》。
2、部分著作和教材
(1) 胡德胜.票据法基本原则及应用比较研究[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5.
(2) 胡德胜, 李文良. 中国票据制度研究[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3) 胡德胜. 银行汇票制度完善研究[M]. 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4.
(4) 韩龙. 金融法[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8.(参编)
3、部分论文
(1) 胡德胜. 银行汇票公示催告问题探究[J]. 河北法学, 2001(3).
(2) 胡德胜. 公司非破产解散和清算制度的完善[M]//徐学鹿. 商法研究(第3辑).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3) 胡德胜. 国家信贷中的主权豁免问题[J]. 河南社会科学, 1999(2).
(4) 胡德胜. 不得转让汇票设定质押之研究——兼谈对《票据法》有关条款的修改意见[J].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8(5).
(5) 胡德胜. 不得转让汇票的转让和质押[N]. 法制日报, 1998-01-24(07).
六、主要社会和学术兼职
(1) 致公党中央法治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2) 致公党重庆市委会经济科技委员会副主任
(3) 政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十五届委员会委员
(4) 国家科技奖励评审专家
(5)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国家库专家
(6)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理事,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水资源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
(7)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主任
(8)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9)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10) 中国水利学会水资源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