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规定
(2017年6月5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研究生的培养过程的完整性,根据国家、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
第三条 法学院所有类型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通过预答辩后,才可以送审评阅,进入答辩环节。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由各学科组织答辩小组具体实施。答辩小组不少于三人,具体成员由学科从具有相应导师资格的教师中选定。
第五条 研究生满足下列条件,并由导师书面推荐后,方可申请参加预答辩。
(一)学位论文完成,结构清晰,结论明确,写作规范,注释标准。
(二)学位论文题目与开题报告基本相符。
(三)研究生通过中期考核。
第六条 春季学期毕业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在每年的12月份举行,次年3月份仅对上次未通过的同学进行第二次预答辩。秋季学期毕业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在每年的6月份举行,同年10月份仅对上次未通过的同学进行第二次预答辩。再次预答辩所需费用,由研究生自理。
前款规定预答辩的具体实施时间,由学院统一确定后通知各个学科。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应当在预答辩前一周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小组成员,博士研究生应当在预答辩前两周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小组成员。
第八条 研究生预答辩在答辩小组的主持下举行。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完毕后,答辩小组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方为通过预答辩。
第九条 研究生预答辩小组应当对通过预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问题,罗列整改清单,并通知导师。导师负责督促研究生落实整改清单,指导研究生修改学位论文,并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该生学位论文送审评阅。
第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第二次预答辩未通过的研究生,不得参加当次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论文经过整改后,由导师推荐方可参加下一轮次预答辩;再次预答辩所需费用,由研究生自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