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大学2015年在职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招生简章》(以下简称《招生简章》),结合法学院实际情况,学院制定在职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1、学院成立以院长、书记为组长的在职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为教授委员会成员与各学科负责人。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招生工作。
2、学院成立在职博士生申请资格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具体负责审查考生根据《招生简章》提交的材料。审查小组组长为院长,副组长为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成员为院长助理、博士教务秘书。
3、各学科组成以学科负责人为组长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报考本学科的考生进行综合考试。小组人员不少于三人。考核小组对考生提交材料打分(取小组成员打分的平均分),并通过面试给考生打分(取小组成员打分的平均分),上述分数经加权计算后形成考生的最终成绩。
(二)工作流程
1、考生根据《招生简章》的规定,在4月1日至4月10日前将装订齐整的资料交给博士教务秘书,并交纳考试费用300元。各小组组长在4月10日前将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送博士教务秘书备案。(博士教务秘书电话:023-86661077)
2、学院审查小组4月13日审核材料,申请资料经审查小组审查合格者,由学院通知其参加面试。博士教务秘书将合格者的申请资料分发到各学科考核小组长。考核小组在面试日前给出考生提交资料评定分数(百分制)(简称A)。
3、各学科考核小组4月18日对本专业资料审查合格者进行面试,并对考生进行面试打分(百分制)(简称B)。面试分数构成如下:英语占20%,专业和研究潜力考察占80%。英语试题由学院统一提供。
4、博士教务秘书汇总各学科考生成绩,按照最后得分(简称C)=A*60%+B*40%,统计考生最终得分,然后按学科分别排名后提交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最终确定拟录取名单上报研究生院。2015年全日制博士招生中轮空的博士生导师优先获得本次在职博士生招生指标。
本实施方案由党政联席会和教授委员会通过后执行,并由党政联席会议和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