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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讲座

作者:图:袁欢翔、文:王思瑾 编辑:刘勇 审核人:自正法、吴如巧、刘西蓉 发布时间:2023-03-30 浏览量:


2023年3月27日晚7点,由重庆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晓娜教授主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讲座在法学院210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我院杨焘老师主持,我院党委书记刘西蓉老师、吴如巧老师、廖浩老师、自正法老师、胡婧老师、刘洋老师、周婧媛老师参与了讲座,参会师生围绕主讲人的分享内容展开了充分的讨论。

 


【主讲环节】   

魏晓娜老师首先从民主的角度切入,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背景即《人民陪审员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通过改革前与改革后的人民陪审员遴选机制的对比指出,改革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着文化程度门槛过高而民主性大打折扣、人民参与积极性低、少数人民陪审员逐渐成为常驻的“编外法官”、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而沦为“陪而不审”的装饰品等弊端。为了改变上述弊端,实现人民陪审员代表民意的初衷,我国于2015年展开了人民陪审员遴选机制改革,带来了提高年龄要求与降低学历要求的一“高”一“低”两个变化。

接下来,魏晓娜老师对七人合议庭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情况进行了梳理。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多个相关案例进行检视,指出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七人合议庭的适用状况是不尽如人意的,究其原因,根本在于是否组成七人合议庭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的。为此,魏晓娜老师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的意义和价值进行了审视,通过思考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何而设、为谁而设,指明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具有的服务功能与监督制约功能,并详细介绍了以英美、法国、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域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情况。同时,魏晓娜老师指出当前实践中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七人合议庭的适用存在一定的犹疑,从英美国家的权利逻辑和欧陆国家对权利逻辑的限制两方面进行探讨,指出在我国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一概否认其适用七人合议庭的权利于法无据,并且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死刑案件尤其需要陪审员参与。

最后,魏晓娜老师从法教义学的角度回归《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第1款本身的解释问题,结合第15条与第17条对第16条第1款进行了体系解释,主张“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社会影响重大”是同位关系而非限定关系,即只要具备“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条件则推定其同时具备了“社会影响重大”的条件,并从质与量两个指标出发评价了七人合议庭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情况,提出当前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有之计是先提量再提质。

 


【与谈环节】

吴如巧老师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进行了反思,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更多地体现为扩大审判民意基础的功能而非分化转移司法责任和监督制约的功能。魏晓娜老师对此也认同实践中存在着人民陪审员“卸责”的问题,同时指出当前改革中已然增加陪审员人数以提高其话语权、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制约功能,但我国适用的简单多数决的表决规则仍存在着一定缺陷。

周婧媛老师指出此次议题从浅层次上来说是一个“并且”还是“或然”的解释问题,深层次来看,是在我国的司法审判机制中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和取舍问题,并提出问题:陪审员遴选程序中从形式正义的角度来考虑,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否要求陪审员回避?对此,魏晓娜老师回复道:国内对于陪审员的处理等同于法官,可以提出回避。但是相较于美国的无因回避制度,我国回避制度须具有一定事由。实际上,由被告人遴选的陪审团进行判决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心理学机制,能够促进被告人对于不利判决结果的接受。

刘洋老师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进行了进一步追问:谈及陪审制进入司法审判的功能,人民陪审员的介入与避免冤假错案是否存在关联?民意进入司法,民意代表正当,但民意不一定代表正确,民意的介入是否会使得案件裁决的质量更优?对此,魏晓娜老师指出这个问题本质上来说属于仍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挣扎,但人民陪审员所代表的的民意介入偏向于程序正义,并举例证明人民陪审员的介入除提高被告人对于判决结果的接受度以外实际上也有利于作出更加科学公正的判决。



【提问环节】  

最后,在杨焘老师的主持下由现场同学们向魏晓娜老师提问,大家发言踊跃,魏晓娜老师也对于同学们的提问进行了耐心的回答与指导,师生互动氛围热烈。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魏晓娜老师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从古今中外多个维度向大家展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全景,并结合案例深入浅出地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带来了一场干货满满的学术盛宴,让与会师生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