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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涌教授来我院作“中国《民法典》制定中的商法元素”讲座

作者: 编辑:刘勇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18-05-23 浏览量:

5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涌教授在重庆大学B区第二综合教学楼模拟法庭为法学院师生作了题为“中国《民法典》制定中的商法元素”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张舫教授主持、宋宗宇教授点评,唐绍均教授、王莉副教授、李玲老师、何荣山博士、谭津龙老师出席。


 


在讲座中,王涌教授从法人分类、营利法人的基本规定、法人决议、非法人组织等四个方面,对《民法典》中所涉及的商法元素进行了阐释。他首先指出,尽管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但却是实质上的民商分立:从民法总则到债法总则、合同法、不当得利、侵权法、物权法,均存在民商差异。

王涌教授继续指出,在物权领域,民事与商事的不同不仅体现在流质、流押等问题上,也体现在《物权法》之外的让与担保、资产证券化中的收益权、应收账款等问题上。在合同领域,今天中国的《合同法》已经可以被称作“商事合同法”,即便是民事合同,也有大量的商事因素存在。以买卖合同为例,实践中绝大多数纠纷产生于商事主体之间。另一方面,合同在大陆法系存在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但在英美法系,合同法在财产法和信托法领域是难以适用的。类似的问题也同样存在于侵权领域,如证券市场中的侵权,与民事侵权显然有不同的规则。

王涌教授还认为,《民法总则》在商事问题上也有相应的空白,如营业转让的问题,尤其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发生变更的情形。另外,当前《合同法》没有规定的特许经营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应在《民法典合同编》加以规定。

在营利法人的问题上,王涌教授肯定了《民法总则》采用的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但他同样也认为,这一分类同样也存在问题,其对无权利能力社团有着不利的影响。


 


王涌教授还认为,《民法总则》将决议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存在问题:决议只是意思,但不是表示。《民法总则》的规定可能能够解决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但却丢弃了法人实在说,而《公司法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明显缺乏将《公司法》看作组织法的思维。

最后,王涌教授总结认为,民法和商法在各个领域都存在着差异,民商捆绑降低了诚信的标准,也使得商法渊源的独立性被忽视,更使得民法思维侵犯商法领域。中国需要制定一部以企业为中心的《商法典》,并且应当立即着手规划。


 


王涌教授的讲座吸引了讲座吸引了法学院众多学子以及法大校友、各界法律人士的到场。现场反响热烈,宋宗宇教授做总结,认为王涌教授为我院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学术盛宴,非常具有启发性和指导性。在场的同学也纷纷向王涌教授提问,王涌教授也一一作了解答。最后,本次讲座在极为热烈的气氛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