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聚焦  >  学术活动  >  正文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董学立教授来院讲座

作者: 编辑:杨练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17-11-30 浏览量:

《民法典》担保物权法的编纂建议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董学立教授来重庆大学作讲座

 

20171110日上午,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董学立教授为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作了一场名为“《民法典》担保物权法的编纂建议”的讲座。本次讲座由重庆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主任王莉副教授主持,李延思老师、李玲老师以及青年教师谭津龙博士、谢潇博士参加了讲座。

在讲座中,董学立教授认为,在动产抵押权逐渐兴起的现代社会,以传统大陆法系的担保物权体系为参照构造我国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体系并不适宜,其缘故在于,从本质上来讲,抵押权与质权并无根本性差异,两者均是优先受偿权,其实没有必要将其作为异质性的权利予以对待,而权利质权由于大多数均须作登记,方可发生担保物权效力,故而其本质上也与动产抵押权具有同质性。并且,从规范设计上来看,目前《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处于“各说各事、遇事说事、遗漏大事、难成一事”的碎片化状态,欠缺统一的优先受偿次序规则。因此,董学立教授认为,在宏观层面上,应当参考世界先进立法,恢复以不动产、动产为分类标准的担保物权法制体系,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次序的统一规则,完善有关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与留置权的准用规范,缓和担保物权领域的物权法定主义,并在微观层面上,将非典型担保物权类型纳入到担保物权的定义之中,将担保物的范围扩大至收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用于担保的层面,完善担保合同的一般内容、担保物权的设立规则,并将占有由动产质权的设立要件改为公示方式等等。

董学立教授的讲座内容丰富,精彩异常,引起了聆听讲座的同学们的积极反响,在场同学纷纷积极提问,董学立教授也一一作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