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经济法学系缪若冰博士在《中外法学》2020年第1期发表论文《中国证监会的制度环境及法律影响组织社会学的分析》。
文章指出,中国证监会建立时间较晚,但直接接触的是市场经济的代表——证券市场,这一结构性特点决定其制度化过程具有非常特殊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一方面,证监会需要适应行政体制下的制度环境,并满足这一制度环境下的合法性要求;另一方面,市场所形成的制度环境,又对证监会施加了制度趋同的压力,要求证监会向国际先进惯例学习。在证券市场发展早期,证监会选择了行政先行证监会有着立法与司法层面的法律影响力,导致证券市场形成了"行政中心主义"。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市场制度环境越来越具有影响力,并迫使证监会面临行政-市场双重制度环境下的合法性压力。要解决证监会面临的结构性挑战,必须去行政化,而这又涉及制度环境的根本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