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大学法学院自正法副教授在《法学论坛》2024年第1期发表论文《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试点经验与法理反思》。
文章认为,作为一种新型企业合规整改的创新举措,附条件不起诉在学界形成了三种立法进路,即“认罪认罚融合说”“特别程序独立成章说”“特别程序+企业合规法并行说”。从地方检察院的试点情况来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取得了一定的试点成效,激励和督促部分涉罪企业建立了合规体系,但同时存在着适用对象类别偏差、范围狭窄等问题。有必要从企业独立意志理论、起诉便宜主义、修复性司法理论三个法理维度重新审思适用范围,适用主体应区分企业责任和员工责任,并以是否具有企业独立意志明确归责方式;适用刑期可以适当提高,一般可适用于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单位刑事案件。这样的设置,一方面考量到涉罪单位和个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被害人谅解及修复情况等因素;另一方面,便于检察机关通过评估企业合规建立或整改的可能性以及犯罪危害行为的可修复性,进而综合裁量决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