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大学法学院自正法教授在《中国法学》2025年第6期发表论文《电子证据痕迹效应理论及其运用》。
文章认为,电子证据已成为网络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 在此背景下,如何在既有刑事证据制度框架内对各类电子证据进行有效审查,通过分析电子证据从而更为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成为证据法学研究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电子证据痕迹效应理论正是这一统括性的规范原理,可以为以电子证据为核心的数据类证据审查规则体系的建构提供融贯的原理论证和支持。电子证据痕迹区别于传统证据痕迹,其以独特作用机理在事实认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电子证据痕迹效应是指数据信息基于自身的数字化与虚拟化特征,在数字空间中产生、变动和运用的整个生命流程中,均会留下可追溯的痕迹,这些痕迹构成了多维度的证据网络。其核心要素主要呈现为两个面向,即属性契合性和功能基础性。
一方面,电子证据痕迹具有可追溯性、可分离性、可印证性、可修复性等属性,为虚拟空间和物理空间的案件事实重现提供了重要分析要素。通过电子证据痕迹效应理论的建构和运用,依据数据信息在生成、传输、存储、提取、修改和销毁过程留下的可追踪的痕迹,能够为解决电子证据在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中面临的难题提供一个统括性的规范原理。另一方面,电子证据痕迹效应理论运用能够辐射到数据类证据的综合审查认定层面,助力数据类证据审查规范建构思路的转型,优化阶梯式数据类证据分类审查机制,构建数据类证据收集审查中的信息痕迹权利保护体系。可见,电子证据痕迹效应理论作为一种统括性的规范原理,不仅能够为分析电子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方法论支持,且其内在逻辑能够辐射到数据类证据的综合审查认定层面,从而发挥更大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校对:自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