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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潇教授在《法学》发表论文《作为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同意及其规则体系——以私法自治原则为根据的价值展开》

作者:蔡禄易 编辑:刘勇 审核人:蒋研川 发布时间:2026-05-20 浏览量:

近日,重庆大学法学院谢潇教授在《法学》2026年第4期发表论文《作为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同意及其规则体系——以私法自治原则为根据的价值展开》

文章认为,对我国民法而言,在法律行为效力规则体系视角下,同意(或曰第三人同意)构成“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之生效要件。同意具有辅助性法律行为与单独行为之性质,构成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系属享有主管权的第三人所为之形成权行使行为。在私法自治原则视阈内,同意并非背于私法自治原则的制度,而系迂回实现私法自治原则价值之手段。与此同时,就私法效果而言,同意可以被区分为“补正他人私法自治行为效力的同意”与“赋予他人行为私法自治效力的同意”。而以同意的发生时间为标准,同意亦可被区分为“允许(事前同意)”和“追认(事后同意)”。第三人同意可以介入的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与单独行为,而同意抑或拒绝同意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当向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中的一方当事人发出。此外,同意奉行形式自由主义,第三人实施同意行为无需根据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所应具备之方式为之。该研究以私法自治原则为根据对同意及其规则体系进行了十分全面的分析与反思,对于构造我国民法上有关同意的规则体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