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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2017级博士校友郭海蓝律师代理案件入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 编辑:黄洋洋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20-06-05 浏览量: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重庆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由我院2017级博士校友郭海蓝律师代理的“重庆君艺美居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环保行政处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决定案”入选本次十大典型案例。作为本案被诉行政机关一方代理人,郭海蓝校友为环保行政机关提供了充分、有效的代理方案与法律服务,得到了各方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郭海蓝校友自2011年起进入我院开始本科阶段学习,后继续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作为我院环境资源法学专业培养的优秀博士,长期活跃在环境资源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前沿,多次为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等行政机关代理业内知名的环境保护行政、民事诉讼案件。本次入选的典型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规则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对生产企业提高环保意识、合法生产经营具有较强警示意义。郭海蓝校友表示,对于本次代理案件能够入选重庆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深感荣幸,通过代理本案,在为环保行政机关提供有效法律解决方案的同时,也积累了宝贵经验,并得到了客户、政府领导和法院等各方的高度赞扬。以上成果均得益于多年来在重庆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法学学科平台所获得的严谨学术训练和扎实实务培养,对学院和导师的悉心栽培深表感激。今后,郭海蓝校友将继续投身环境法治事业,充分运用专业服务能力和高度敬业精神为环境司法实践发展贡献力量。

以下为典型案例简介:

基本案情

2018423日,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王家坝社的重庆君艺美居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套装门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8517日向君艺美居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后经君艺美居公司申请,于2018612日组织了听证。经集体讨论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8723日对君艺美居公司作出巴环罚字〔2018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君艺美居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为由,对其作出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君艺美居公司于2018726日收到巴环罚字〔2018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18918日受理后,于同年1213日作出巴环行复决〔2018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巴环罚字〔2018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181213日将巴环行复决〔2018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君艺美居公司。君艺美居公司不服,于201918日提起诉讼。郭海蓝、穆天明律师代理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出庭应诉。

裁判要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授权区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只能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同时,虽然查处时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329日修订,201761日起施行)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的处罚幅度为2万元-5万元,但查处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716日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经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调整为20-100万元,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综合考虑君艺美居公司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其作出法定幅度内最低数额罚款20万元的处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君艺美居公司的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企业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将建设项目投入使用被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司法机关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环境执法是“行政+司法”共同保障美好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修订与旧法的过渡期间,旧法规定的罚款金额已不适应现在的经济发展阶段,新法规定的罚款额度更能体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与法律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行政机关基于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依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涉事企业处以罚款,符合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支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环境行政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本案对生产企业提高环保意识、合法生产经营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郭海蓝

重庆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政府公共政策与国资运营监管、

争议解决、不动产与建设工程等

电子邮箱:hailan.guo@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