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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法治宣传之案例分析篇

作者:印鑫 编辑:李巧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18-11-28 浏览量:

 

农民工是我国在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同时他们也是我国的弱势群体,如何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和地位已经成为近年来社会各界都普遍高度关注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服务分队于2018年11月27日下午新鸣社区举行了农民工法治宣传活动,增强农名工的维权意识。上一期我们了解了与农民工有关的法律条文,知道了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


那么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

从案例中了解农民工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权利

 

案例一 讨薪不成被拘留

【案例】有8位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农民工,为讨回包工头拖欠他们的2万元工资,来到单位门前静坐、打条幅,结果不但没要到钱,还被公安局以扰乱治安为由拘留了5天。事后,他们来到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援助。通过诉讼调解,他们在1个月后拿到了全部拖欠工资。

分析】欠薪问题是农民工外出打工遇到的比较典型的问题之一,也是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这在工资年结的建筑领域尤为突出。近年来,每到年底,都会有农民工因为拿不到工钱而采取静坐、示威、跳楼等极端手段进行讨薪,许多例证明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面对欠薪问题,农民工朋友应该学会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遭遇欠薪时,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讨薪,如果采取过激行为,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即使最后讨回了工资,也要对单位做出赔偿,这对农民工来说得不偿失。

 


 

            

案例二 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

【案例】杨某,超市保洁员。2009年2月的一天,杨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胸12椎弓根骨折,经鉴定为八级工伤,共获得了16万元赔偿。其中肇事司机赔了约2000元,单位赔了约6万元,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支付了剩余部分。

分析】法律对上下班途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从劳动者的住所到务工地点这段路程当中。加班加点发生交通意外或伤害、伤亡都算工伤。修订版《工伤保险条例》指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电动车造成伤害的,都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在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后确定了伤残等级时,如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会获得一次性的伤残就业保障金和医疗补助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遭遇工伤事故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如交警出具的简易交通认定书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单位开具的因为休假扣减工资的证据,这属于书证。另外就是证人证言,如张三、李四看见了,会出庭把这些事情说清楚,这属于证人证言。还有物证,如手机因为交通事故损坏了,这就是物证。

案例三 没签劳动合同受工伤

【案例】22岁的王某新婚不久,便到北京一家彩钢房安装工程单位打工。工作期间,因房屋结构不结实,他从高空摔下,左眼失明,右眼视力下降,一个肾被切除,身上多处骨折。王某进京是跟着一个包工头到此工地上,未与工程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与包工头签订任何字据。此包工头在王某出事不久后便去世。工程单位拒绝为王某承担医药费及相关赔偿费用。为使两个人维权成本、伤害降到最低,律师通过人身损害赔偿来为其主张权利但这一过程处理时间相对较长,案件办理更为复杂。

分析】进城务工人员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注意留存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证据,防患于未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法》的规定,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存续、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和处理双方劳动争议必需的重要依据。

同时,工伤发生后,劳动者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备案,很多人因未备案导致事后不能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书或证明等。由于事实不清,劳动保障部门也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工伤。


农民工普法是一项十分必要的法制宣传任务,只有大力加强农民工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加大对农民工的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才能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安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