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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贵庭长谈“执行异议之诉的疑难问题”讲座顺利举行

作者:蔡梦莹 编辑:yjs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16-11-25 浏览量:

20161124日下午三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彭贵庭长莅临重庆大学法学院,为法学院的师生展开了主题为“执行异议之诉的疑难问题”的讲座。讲座由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宗宇老师主持,重庆大学法学院秦鹏教授与部分师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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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庭长首先介绍了民事诉讼法上的三类诉,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其中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不能提出强制执行,仅给付之诉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而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包含三类,分别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

其次,彭庭长指出了执行异议之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是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行为都指向同一个标的,案外人既可能涉及行为也可能涉及标的。二是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如果案外人对原判决有疑问,只能先提出执行异议,若执行机关不采纳意见,案外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三是第三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可参考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第227条。

接下来,彭庭长介绍了标的异议的审查原则。通常执行过程中采取形式审查原则,包括物权公示原则和权力外观原则。而在诉讼中,实行实质审查原则,将真实权利人与登记人是否一致,是否登记错误,债权依法获得特别保护与否以及真实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纳入考量范畴。彭庭长还进一步讲述了物权变动模式及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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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彭庭长详细分析了以房抵债中常见的疑难问题以及不能排除执行行为的原因。让大家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以房抵债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本次讲座气氛热烈,彭庭长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疑难问题的精彩讲授使同学们获益匪浅。同学们在校园中的学习往往只注重理论知识的积累,所以欠缺实践经历和缺乏对实务的了解成为法科学生的短板,此次讲座可以帮助同学们在未来的研究中,更加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