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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家勇教授受邀来院做学术讲座【重庆大学法学院“私法三人谈”第四期】

作者:张玉海 编辑:刘勇 审核人:宋宗宇、黄锡生 时间:2023-06-06 点击数量:

 

2023年5月26日,法学院专题系列讲座之“私法三人谈”第四期于法学院210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以“中国法上的担保功能主义”为主题,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家勇教授担任主讲人,法学院宋宗宇教授担任与谈人、谢潇副教授主持兼与谈。西南政法大学梅伟教授、我院杨疏影博士、刘玖林博士、黄超艺博士、蒋平博士及近百名本科及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张家勇表示,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都是处理动产意定担保的规范模式问题,但不同担保观在非典型担保的定位方面将产生完全相左的法效果。按照形式主义的担保观,非典型担保担保交易形式创新的产物,而按照功能主义的担保观,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的区分将完全丧失规范意义。在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中,担保制度采取混合主义的规范模式,即形式主义的物权法体系加功能主义的担保内容,而作为解释者,我们所要解决的是如何解决衍生于形式主义担保观下的非典型担保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此,张家勇认为应当适用附条件的功能主义并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创造性的提出了内嵌式非典型担保的概念。最后,张家勇指出,《民法典》保守地引入功能主义担保观,但并未对功能主义担保的实质规范作全面规定,为法律解释保留了空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保留所有权交易进行了彻底担保功能化,加剧了两种担保观冲突的强度。据此,对担保功能化的正当性应该设置条件,而这种条件的确定以及评价基准的选择,都将扰乱《民法典》基于形式主义而构建的制度体系,引发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在形式主义法典结构下贯彻功能主义的价值立场,如何进行妥当的规范建构或重构,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仍有待加强。张家勇对我国民法担保中的功能主义讲解生动形象、内容丰富,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学术盛宴。

  

 

与谈环节,宋宗宇认为对于担保功能主义的理解应首先回到“功能”本身的含义上来,并指出应当重视研究角度与研究方法,立法中出现的功能主义是立法者提供地新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其次,法律的制度功能是研究问题的立足点但司法实践中解决问题的方法有时也会引起实证法上的体系混乱。最后,在解决问题时应当重视类型化区分方法的重要性。

谢潇回顾了从罗马法到潘德克顿式的德国法上担保制度的变迁,指出在担保功能主义进路中所有权被解构,不再强调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而是具体的实现商业目的,但随之而来的风险也无法避免。同时,谢潇表示在担保功能主义视角下 “担保”的范围的不确定性增加,甚至某些强制性法律规定也可以起到担保的功能。

  

 

答疑环节,杨疏影提问民事担保的形式主义为金融融资兜底,如果在在民法领域坚持功能主义,金融融资将何去何从?张家勇表示,应当从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两个不同的视角去解决这一问题在场师生受益良多讲座在师生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附:重庆大学法学院“私法三人谈”系列讲座是由重庆大学法学院朱涛、谢潇、自正法以及詹诗渊等青年教师所发起的,由重庆大学法学院所主办的,以私法为中心的学术活动。“私法三人谈”系列讲座在形式上不拘泥于传统讲座形式,而力图让与谈嘉宾可以更为深入地加入讲座活动,与主讲嘉宾一道就特定话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商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