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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关于启动2018年本科推免生工作的通知(请保存此页面)

作者:傅翔 编辑:傅翔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17-07-18 浏览量:




2014级本科生申请推免研究生的同学注意了,现将本次推免结果公示如下:



 

以上总成绩排名23名以前的同学获得拟推免指标,该公示为期三天,有异议的同学可在9月18日上午11点前,以书面形式向法学院113教学办公提交材料。
















2014级法学专业申请推免研究生人员统计表

序号 专业排名 学号  姓名  班号 三年学习成绩 三年学习成绩转换 加分理由 备注 其他说明
平均学分绩点 加分
1 1 20141554 赵超 2 3.883 0.4 107.075 第十五届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全国选拨赛一等奖,取得国外参赛资格加0.4 申请校预留指标
2 2 20141625 程侃 4 3.8787 0.05 98.2175 《治疗皮肤烧伤外用药》发明专利公开0.05

3 3 20141630 陈嘉娴 4 3.8371
95.9275


4 4 20141566 汪星岑 2 3.825 0.4 105.625 第十五届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全国选拨赛一等奖,取得国外参赛资格加0.4 申请校预留指标
5 5 20141562 袁瑶映玥 2 3.8225
95.5625


6 6 20141570 佘梓欣 2 3.8191 0.4 105.4775 第十四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0.3;2016全国大学生环境资源模拟法庭大赛冠军0.2

7 7 20141590 陈欣悦 3 3.8004
95.01


8 8 20141548 黄东 1 3.7975
94.9375


9 9 20141568 刘艳 2 3.7947
94.8675


10 10 20141600 骆秋云 3 3.7799
94.4975


11 11 20141627 李思琦 4 3.7786
94.465


12 12 20141577 潘盈哲 2 3.7556
93.89


13 13 20141619 黄林雯 4 3.7532
93.83


14 14 20141575 刘思语 2 3.7532
93.83


15 15 20141594 张亚炜 3 3.734
93.35


16 17 20141621 李智湄 4 3.7274 0.15 96.935 第十届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优秀结项0.15

17 18 20141617 杨景晖 4 3.7272
93.18


18 19 20141544 崔译方 1 3.7257
93.1425


19 20 20141611 张珽榕 4 3.7248
93.12


20 22 20141573 吴宛衡 2 3.7204 0.2 98.01 2016全国大学生环境资源模拟法庭大赛冠军0.2

21 23 20141591 杨安怡 3 3.7202
93.005


22 26 20141592 潘小钊 3 3.7025
92.5625


23 27 20141552 汤宇仲 2 3.7014 0.2 97.535 2016全国大学生环境资源模拟法庭大赛冠军0.2

24 28 20141540 吴怡凡 1 3.6982 0.2 97.455 2016全国大学生环境资源模拟法庭大赛冠军0.2

25 29 20141610 向乐 3 3.6957
92.3925


26 30 20141629 胡倩文 4 3.6951 0.05 93.6275 《一种电磁感应加热保温杯垫》发明专利公开

27 32 20141605 胥纳 3 3.6871 0.15 95.9275 第十届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优秀结项0.15

28 35 20141542 白杰 1 3.6711 0.15 95.5275 第五届国家级SIETP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优秀结项0.15

29 39 20141585 薛家鼎 3 3.6574
91.435


30 40 20141587 王睿 3 3.6532
91.33


31 42 20141603 任相玫 3 3.6324 0.2 95.81 第五届国家级SIETP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优秀结项0.15;《一种宿舍用折叠床侧垃圾桶》发明专利公开0.05

32 71 20141526 郑国涛 1 3.4796
86.99
校团委指标
33 60 20141631 周涵 4 3.5308


专业共118人,专业排名须40%以前(46名以前)

34 64 20141612 王育鑫 4 3.5152 0.15
第十届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优秀结项0.15 专业共118人,专业排名须40%以前(46名以前)



2014级法学专业申请推免研究生复试安排:

本次复试安排在本周四上午9点-下午5点,学生请当天上午8点半在113室报到。
复试地点:学院二楼会议室
复试专家:秦鹏、王本存、杨署东、唐绍均、陈晴
复试内容:专业综合+英语
复试分数:100+50
注:未参加复试将视为自动放弃推免研究生资格












           法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和重庆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有关文件精神,培养和造就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的卓越法律人才,我院根据重大校发《重庆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条件

  1.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

  2. 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心健康;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违法违纪受处分的记录。

  3. 按期完成前三学年或者前四学年(五年制)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外语类、体育类课程获得专业规定的学分),且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4. 平均学分绩点(GPA)(可参照《重庆大学学分绩点计算办法》(试行)(重大校〔2010233号)计算)排名在本专业前40%

  5. 关心集体,关心他人,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6. 具有创新精神,实践动手能力强;

    二、成绩量化

 1.总成绩由“三年学习成绩”、“面试成绩”组成,即

   总成绩=三年学习成绩+面试成绩

 2.各部分成绩所占比例和计算方法

(1) 三年学习成绩占60%三年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25×60%

平均学分绩点=∑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 ∑每门课程学分+优选分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

每门课程的成绩绩点=(该课程成绩-50/10

成绩和学分绩点值的换算办法:

百分制成绩与成绩绩点的转换关系


五级制成绩与成绩绩点的转换关系

百分制成绩

对应成绩绩点

五分制成绩等级

对应成绩绩点

90-100

4

4.0

89

3.9

3.5

……

……

2.5

61

1.1

及格

1.5

60

1

不及格

0

低于60

0



补考、重修通过

1

补考、重修通过

1

注:①百分制成绩绩点转换公式:60分至90分之间,每门课程的成绩绩点=(该课程成绩-50/10

②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

③平均学分绩点(GPA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每门课程学分+优选分

④对于两级制计分课程,“合格”成绩对应绩点为3.5,“不合格” 成绩对应绩点为0

⑤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指学生所修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按学期或学年进行计算,作为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所修课程是指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高修业年限内所修读的,并取得教务处认可的课程。

(2)面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专业+专业英语)×40%

(注:面试成绩按学院复试专家组无记名评分的平均值计算)

(3)优选分

    优选分即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和评优活动获奖加分。为加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鼓励卓越法律人才成长,不同奖项优选分可以累加,优选分加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但平均学分绩点总分不超过4分。(分值细则附后)

三、关于学费

研究生收费视学校当年的规定而定,如无变化,参照同年级研究生收费办法执行。

四、工作程序

  1. 学院成立“推免遴选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

  2. 学院根据教务处当年下达的指标限额,由学生工作办公室通知应届本科毕业年级。

  3. 申请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学生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能代表本人能力、素质、特长以及与他人协作的团队精神的佐证材料。

  4. 申请材料须于78日上午11点前提交至学院教务办公室,过时不受理。

  5. 学院组织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核测试。

  6. 经考核测试后,学院发布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名单,并按学校规定进行公示。

    五、违例事由

    在确定为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人选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推荐免试资格。

  7. 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8.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9.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好及以上的;

  10. 本科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和本科毕业证书的。

    六、本实施细则由法学院推免遴选工作组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法学院

                                        二○一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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