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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民法典》系列采访报道(七) | 李玲:《民法典》热点解读之婚姻家庭

作者: 编辑:刘勇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20-12-03 浏览量:

20205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将于20211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到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这样一部百科全书式的法典的出世,对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有什么影响?它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改变?它又具有怎样的时代意义?近期,我们将推出系列采访报道,分享学院老师对《民法典》的理解和认识。

采访嘉宾:重庆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 李玲 老师

采访人:冉小琼、晋世杰、吴忍

本次系列采访报道由法学院党委党校2020年第3期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完成。

 



                                                                            



 

采访背景概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而成,是与人们日常生活最息息相关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民法典》公布后,新增的如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债、离婚过错赔偿等问题都引发了民众热议。本编现共579条,经过对比可知,《民法典》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仅完全保留了9条原文法条,其余大部分条文都有一定的变动,涉及28个实质性要点的更改,并增加了9条新规定。在本次实践活动中,采访小组选出了几个主要的重点问题对李玲老师进行采访,希望通过老师的专业解读,以进一步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修改的背景,加强对婚姻家庭法律条文变动的深刻理解,思考婚姻家庭编的未来发展方向。

采访人:在本次民法典出台后,新增的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引发了民众热议,其中反对的声音更是不可忽视,而老师您作为这方面的专家,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和现象的呢?离婚冷静期制度有无必要?其设立能有效解决现存的高离婚率等社会问题吗?且作为法学生,我们也有进一步的疑问:首先,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离婚判决后需在六个月后方可再次起诉,在《民法典》第1097条诉讼离婚中也规定了判决后分居满一年的冷静期,这些是否与第1077条规定的协议离婚冷静期相重复呢?二者又该如何协调和衔接?此外,离婚冷静期是一个新制度,那现行法律规定是否存在不足或漏洞呢?之后该如何进行补充与完善?

李玲老师:

作为长期从事婚姻家庭法教学的教师,我的看法是: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肯定有必要。

离婚冷静期对解决离婚当时以及离婚后的纠纷有很大的帮助。诸如德国、法国、瑞士国家等都对离婚冷静期(或类似)制度有相应的规定,是很好的示范典例。

首先,对于离婚的含义,一是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二是解决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分割;三是决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从司法实践看,夫妻离婚中和离婚后纠纷发生多的是财产债务和子女问题,所以,立法也应重点考量这些问题,这更是离婚冷静期的重要意义所在。

其次,冷静期其实包含两种情形,一个是第1077条人们所热议的协议离婚冷静期,另一个也是新增的第1079条的诉讼离婚冷静期。

立法的宗旨是为了减少草率离婚的现象。草率的含义也应该包含两个方面:离婚与否的考量不够成熟;财产债务和子女抚养安排不够周全。 所以实践中会有很多离婚后财产纠纷及子女抚养纠纷。要减少轻率离婚,立法应该也从这两个方面去进行制度设计,比如帮助夫妻双方认识他们的婚姻处于何种状态,是否非离不可;帮助他们审查离婚协议,尤其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安排,尽可能周到考虑,减少离婚后再生纠纷。离婚冷静期制度在这两个方面如果设计得当,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二、解决高离婚率的问题还需长久考量,不可急于一时。

离婚冷静期是最高人民法院从2016年家事审判改革以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创新的一项制度。从统计数字看,我国无论是协议、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其上升趋势并未因此有大大改变,其作用效果并不明显。也许,民法典以及不久的司法解释在进行了适用上的细化后,草率离婚的情形会有改观。

三、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并不冲突。

这是两条不同的离婚之路。协议离婚是对当事人离婚自由和自愿离婚的尊重,其前提是双方对身份关系和其他关系的解除没有异议。如果双方对任何一项不能协商一致,便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判断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达到非解除不可的程度(感情破裂),同时对双方财产和子女抚养进行分割和安排(过程中还有可能进行调解)。 所以,即便双方开始达成了协议,也不代表在诉讼时还持当初的主张。

双方协议不成,放弃协议之路,选择诉讼途径,相当于从头再来。

进入诉讼程序后,便必须遵守诉讼法对程序的安排,该调解调解,该冷静冷静。因为这是公法范畴了。

四、制度不足及补充完善。

一项新的制度,都会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只要先把制度框架搭起来,细节在实践中不断补充——通过司法解释,都会起到很好的效果的。

离婚冷静期制度也是一样。比如大家都认为的适用情形没有限制,一刀切的规定有点过于粗暴;协议离婚时的冷静期制度没有配套措施跟进,双方当事人在30或者60天内可能不知道冷静的内容是什么以及如何冷静。 比如双方已经深思熟虑了,或者一方的生存遭受威胁,是否还需要冷静? 如果冷静期内一方恶意撤回申请,怎么办?冷静期会不会导致一方转移夫妻共有财产? 是否应该设置相应的机构对夫妻进行询问以判断双方的感情现状,是否应该对他们提交的离婚协议进行实质审查以考察双方是否草率决定等等。这些都是现有条文无法包含的内容,期待司法解释进行释明。

而诉讼离婚中的冷静期,和现行一审判决后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问题不允许起诉的规定还是不一样的。现行的做法,一般一审不准离婚,再次起诉一般会准,但是也有很大比例不允许离,这就有可能从时间上拖很久;第1079条的含义,是如果一审不离,再分居过一年后起诉离婚,是肯定会判离的,这样的诉讼效果能得到明确保障。 但是,由于法典没有界定什么是分居,适用中常常会面临先解决证明标准的先决条件。这都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采访人:在有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问题上,民法典将原有的禁止结婚条件或者婚姻无效条件删去而改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其原因和意义何在?

李玲老师:

第一,理论上:这是婚姻制度对民法总则部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正确回应,是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引起可撤销问题的具体体现。相对于一夫一妻和结婚年龄,疾病的影响范围更多涉及的是婚姻双方当事人。如果知道对方有疾病,依然选择结婚,这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愿选择和真实意思的体现,法律应该尊重;如果知道对方有疾病而不愿与其结婚,也是对方的合法选择。所以,是否知道患有疾病,是影响对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这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和对双方知情权保护的要求。所以民法典在本条规定,结婚前应当告知对方自己所患的疾病。如果结婚前未告知,这便是一种欺诈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受欺诈方当然有权利请求撤销。

第二,实务中:现行法律对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没有进行界定,实务中也无法准确把握;即便是诸如《传染病防治法》和《母婴保健法》等,对一些重大疾病,也只是规定发病期间或者治愈之前不能结婚,也没有因为患某种疾病而剥夺其结婚的权利和资格;并且,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不断有疾病得到治愈,也不断有新的疾病产生,所以对疾病的认识是动态发展的,不适宜具体规定。

 

采访人:为什么要增加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损害赔偿的具体形式是什么?物质和精神赔偿都可以吗?那是不是意味着之前人们拿来开玩笑的青春损失费就可以得到支持了?

李玲老师:

因为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虽然客观上都违背了法律关于结婚要件的规定,处于非有效的婚姻状态。但是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可能双方都有过错,有可能是一方刻意为之,另一方事实上也处于受害者的地位。一旦宣告无效或撤销,双方溯及既往的不具备受保护的身份关系,财产也不能像离婚那样平等分割,也没有照顾无过错方的可能性,如果不给他们一个损害赔偿的出路,那他们的受损的合法权益怎么救济呢?

需要注意的是,要得到损害赔偿,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无过错方,这个需要司法解释明确;另外,损害赔偿的请求要符合侵权责任编关于适用条件的规定,范围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害不一样,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不会太高,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过错程度,损害程度,对方赔偿能力等等因素确定。

 

采访人:为什么离婚过错赔偿已经对无过错方进行了照顾还要在民法典中新增离婚时财产分割也要对无过错方进行照顾?是否构成重复呢?

李玲老师:

不构成重复,因为两种情形体现的权利本质不一样。

首先,本问题的前提在于,无过错方需要予以界定。现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是指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过错。但是民法典在证明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1089条(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和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中都出现了过错,而1087条和1091条中有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这就给了司法自由裁量的空间,所以需要司法解释进行释明过错重大过错的具体所指。

1)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原则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体现出立法者对过错方的惩罚倾向,所以这里的规定实际上具有惩罚性质。它是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的原则,是双方物权变更中的情形。

2)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是离婚时一方的过错给对方权利/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进行救济。它体现的是对权利受损后填补措施,无过错方行使的是债权请求权。这是过错方本就应该赔偿的,如果不赔偿,无过错方的权利就会缺失。

离婚损害赔偿,应该赔偿的范围,适用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既包括物质的,更主要的是精神损害赔偿。

 

采访人:人民法院离婚分配财产要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如果三者产生冲突该如何解决?

李玲老师:

这并不冲突。财产分配也是遵循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男女平等原则前提下,对子女、女方的照顾是追求实质平等的体现,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限制,更是补充,法律偏向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且是值得保护的权益,这也就是照顾子女、女方权益默认的前提在于在其无过错。若女方存在过错,则失去了被保护的法律基础,法律便不会支持过错方的利益。因此,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应优先适用于照顾女方原则,这也是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的体现。

 

采访人:《民法典》在第1073条规定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这种确认或否认会对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怎样的影响?为什么成年子女仅享有确认请求权,而没有否认请求权呢?

李玲老师:

1)实际上,这个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已经有规定,只是作了一些修改。

2)父母子女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关系的影响。亲子关系的确认,就是为了让不具有婚姻关系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主要是生父)尽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要求非婚生子女尽赡养义务,或者行使继承权。这本来就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双方应该有的权利义务,并不是确认了以后增加的。

3)亲子关系的否认问题,要解决的是实践中的欺诈性抚养问题。没有血缘关系,也无拟制血亲或者特定的姻亲关系,这在我们国家的现行法中是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的。一方,主要是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该未成年人,构成欺诈性抚养,男方当然有权利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结束抚养义务,并有权利要求受益人(基于不当得利)进行补偿,并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4)成年子女,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从感情角度,找到亲生父亲,这是可以理解的;从法律关系角度,因为其已成年,确认亲子关系后,其对亲生父亲尽赡养义务,取得继承权,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抚养其成年的养父,并不会因亲子关系的确认而解除,所以理论上对养父的权利义务不会造成实质影响。而不允许其否认亲子关系,就是为了保护抚养其成年的养父(欺诈性抚养人)的权益,也许他们不能保有有效的收养关系,但是事实存在的抚养关系,也会约束成年子女去尽赡养义务。 这也是我国法律人性化的体现。

但成年子女也有可能包括被拐卖的子女等特殊情形,他们成年以后是否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这也有待司法解释在此后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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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最后,想请老师对此次民法典婚姻法部分的内容做个整体评价呢,比如其优缺点以及是否有希冀的改进和完善之处等。

李玲老师:

总体来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构建了一个体系化的框架,相对之前有巨大的进步,其积极意义远大于消极意义。简言之,有传承,有创新;有借鉴,有本土。成就显而易见,完善空间也非常大。本次法典的制定与条文修改是对现实问题的反映,有助于保障民生民权,更好地维护人们的合法民事权益,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意义重大。

 

总结与思考:

我们本次的采访,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的大背景,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诸多修改的法条以及所增加的争议性规定,我们提出了其中最突出的六个问题。在与李玲老师的交流中,老师专业的回答加深了我们对民法典的理解,让我们能够更好地体会法律对于人民利益保障的关怀。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任务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婚姻家庭法是关系每一个普通民众生活的重要法律。从整体上看,婚姻家庭编体现了法律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体现着民事立法的基本法理。着眼细处,每一条法律背后又都是立法者对于现实问题的深入思考和重大关切。对于我们国家离婚率连年攀升的现象,立法者结合中国实况将离婚冷静期制度法律化和现实化,有助于针对性地解决现实中的冲动草率离婚问题以及带来的不利后果,对降低离婚率和提醒人们谨慎面对婚姻起了良好的引导作用。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士,法律不再一刀切的剥夺他们结婚的资格,而是赋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利和自由,让每一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与自己相爱的人结婚的权利。诸如此类的法律条文并不少见,只要仔细探寻,不难体会立法者对民众的真诚关怀。

在本次采访活动中,李玲老师给我们最大的印象便是她切入问题总是能抓住关键,然后一步步进行条理性细分,回答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做到了兼顾,还延伸了一些小组成员根本没思考过的问题。许多看似直白简单的法条,经过李玲老师的解读,就仿佛钢琴家赋予了钢琴灵魂,让我们聆听到了婚姻编法条背后的悦耳音符。越是细品老师的回答,越是感受到了《民法典》的进步性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优越性,正如李玲老师对此次婚姻编修改的整体评价有传承,有创新;有借鉴,有本土,我国的法律正快速地向前发展,作为新时代的新青年尤其是法学生,更是应该投身于祖国的法治建设,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祖国法治进步献出自己的力量。

 

【嘉宾个人简介】李玲,四川人,法学硕士,重庆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讲师,主要研究民商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曾到美国威廉玛丽学院做访问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