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真实呈现维权故事,教你您用法律武器守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于现代消费领域中广泛应用,包括经营者预先拟订的,对购销双方权利义务做出规定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但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滥用自己的经济优势,较少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形成了一些对消费者不公平的“霸王条款”。下面,就让我们一起了解生活中典型的格式条款侵权案例吧!
一、典型案例
1.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和免除自身责任案
某公司在其营业场所经营二手车,其提供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写着“提供的车况仅供参考,以实际车况为准,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该公司的合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和免除自身责任,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属于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因此,该格式条款无效。
2.某经营户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当事人为宁波市某经营珠宝的商户,于2022年8月通过某平台直播售卖商品,其宣传网页中标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珠宝宁波店所有”“活动期间所有消费均有精美礼品赠送”等字样,但并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违法行为。因此,该格式条款无效。
3.某理发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某理发店将定制的美容价目指导手册和VIP卡摆放在经营场所二楼美容服务部的桌面上,其中VIP卡上注有“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不找零,不兑现”等字样;指导手册第一页第五项有“会员卡办理不退换、不找零、不兑现、用完为止”的描述。该理发店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及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因此,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法律法规要记牢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视同格式条款。
三、维权步骤不能忘
1.了解格式条款内容:要仔细阅读格式条款,尤其是有关自身利益的条款,一定要了解格式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2.与对方协商:若发现格式条款有不合理之处,或有可能会对自己的权利造成损害,可尝试与对方交涉,表明自己的疑惑和要求。
3.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若无法解决问题,应向法律顾问或有关方面的专家咨询,以明确自己的权利以及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
4.投诉举报:向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行业协会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以获得他们的支持与协助。
5.起诉:若上述方式仍不能解决,可考虑诉诸司法程序,通过诉讼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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