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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岩学术青年沙龙: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隔阂与融合

作者:黄林雯 摄影:王梦露 编辑:刘勇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18-11-22 浏览量:


2018年11月19日晚,由重庆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岩学术青年沙龙(第1期)于重庆大学A区八教502教室顺利举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郭栋就“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隔阂与融合——以刑诉法探讨为视角”这一主题作了精彩的报告。本次学术沙龙由重庆大学法学院自正法老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谭清值老师、重庆大学杜辉老师、向伟老师、曹博老师、瞿灵敏老师作为与谈人参加了本次学术青年沙龙。西南政法大学段卫利老师,重庆大学刘东霞老师、廖浩老师、朱俊老师、谭俊老师也参加了此次学术青年沙龙。

 

 

 

本次学术沙龙,首先由主持人自正法老师介绍了学术沙龙起名为“法岩”的缘由,一个原因是法律青年人做学术要具有一种红岩精神,耐得住寂寞、坐得住冷板凳;另外一个原因是希望以学术为业的青年人,能经常聚在一起,一起探讨学术难点、热点及前言问题,相互研讨、互相学习、共同成长。沙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主讲和与谈形式,一人主讲,多位与谈人参与评议;另一种形式是由二至三位青年学者提交学术论文,多位青年学者针对提交论文展开讨论与评议。

主持人简要的介绍完毕结束后,郭栋博士就“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隔阂与融合”开始了他精彩的报告。他首先抛出一个问题——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是真问题还是伪问题,在他看来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是个伪问题,但是伪问题的背后又蕴含着真问题。真问题就是这两种理论研究之间的研究界限的划分,这首先需要对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概念进行一个检讨。接着他阐释了自己的研究方法,并对这个问题国内各位学者的研究现状进行了一个比较全面的梳理。他指出法律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是事实性法律现象,法律社会科学研究的中心主题是法律的事实性命题,其中包括作为事实的法律和关于法律的事实。关于法律的事实又包括法律基础事实、法律背景事实、法律等置事实和法律效果事实。这五个命题奠定了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的存在根据。法律社会科学研究应该以更加开放和宽广的研究视野,去处理更加复杂和多变的法律事实性问题,在多学科的相互补充、交叉印证、竞争批评中以寻得对事实性法律现象的结构性把握。法律社会科学研究既不能径直解决价值的问题,也不能超越规范的界限。在第一种意义上,其理论边界是规范与事实的二分,在第二种意义上,社科法学的理论边界在于事实与价值的二分,其对于规范之域和价值之域的不可言说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不容置喙。

 

 

 

随后郭栋博士提到,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采取的是事实主义的研究范式,在此意义上,与法律的诠释学或解释学研究的规范主义的研究范式相分殊。规范主义范式坚持合法律性的一维结构,对于社会事实的法律评价是其研究的重点;事实主义范式侧重法律运行现象的合规律性考察,关注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等范畴的事实面向。如果我们将两种范式向相反的方向做极端化的推演,就会看到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的问题:将法律运行现象还原为一种外在的事实,通过经验实证的方法来进行描述与分析,探究现象之间的因果机制,这种外在态度缺乏对规范属性的关注,该理论问题具体体现为迷途忘返的困境和求道于盲的悖论。最后,郭栋博士讲到为了克服还原论的弊端,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理解的基本方法,同时坚守其法学的基本立场,该立场在外部就表现为立法的主要面向,即迈向立法的法律社会科学研究。

郭栋博士的报告引起了在场老师和同学的积极反响。与谈人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西南政法大学谭清值老师向郭栋博士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疑惑,第一,法律基础事实和法律背景事实可能存在一种重合,如果发生了重合应当怎样修正这个理论框架;第二,社科法学的方法究竟应当怎样运用到法律基础事实和法律背景事实中去。他还认为在目前的学术研究中,应当凸显问题,方法淡出,问题应当是研究中最主要的。重庆大学向伟老师提到任何研究都要有研究对象,社科科学的研究中非常强调社会事实,并且社会事实不同于社会现象。郭栋博士的研究对于社会现象和社会事实没有区分。随后曹博老师发表了自己的一些感想。第一,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争论带给我们的启发应当是——学术研究中要具有方法论层面的自觉。第二,从部门法学的角度看,例如知识产权领域的很多案件,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运用了很多社会科学的方法,而这些方法很难找到实定法根据,对于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与行为可预期性的提高会产生消极影响。第三,社科法学论者将美国作为社科法学的研究高地,但事实上美国绝大多数的法学院的教学和法院的裁判都是以教义学知识和方法为主的,法教义学才是法科生安身立命的根本,对于学生和青年学者来说,社科法学的方法很难驾驭,容易形成大而空的假象,社科法学研究路径的采纳应当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学术转型,应当建立在纯熟的教义学知识和方法之上。第四,在阅读郭栋博士作品的过程中有一个疑问:以论文《城市流浪乞讨基层行政治理的困境与出路——以符号互动为理论基点》为例,作者应用的是何种方法?能否对写作思路与方法进行简要介绍和归纳。

 

 

 

瞿灵敏老师认为郭栋博士展开论证是基于自己对于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理解对两个概念进行的一个界定,他对此有些担心,并且提出对于这两个概念的界定应当先考虑到社科法学一方和法教义学一方是如何相互界定对方的,在达成一个共识性的基础上再提出郭栋博士自己的界定更为合适。接着瞿老师谈到,其一,社科法学概念的提出与国内部分学者对于我国法教义学研究不能很好的回应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有关,不重视国内判决、本土制度资源尚未穷尽就诉诸国外的立法和理论。其二,他认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应当是方法论层面的争论。其三,在立法、司法解释相对完备,案例资源相对丰富的传统民法、刑法领域,法教义学仍占据主导地位,相反在一些立法还不够完备、法律规范的适用受政策和社会变迁影响较大的领域,社科法学的优势更为明显。其四,他还肯定了社科法学研究阵营近些年取得的成绩,但法教义学所倚重的规范分析仍然是法科学生最应该掌握的技能。杜辉老师认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本质上不是方法论之争,也不是研究方法之争。社科法学可以命名为“中国问题的法律学”,它是回应社会转型给我国法律带来的问题。来自西南政法大学段卫利老师、重庆大学法学院刘东霞老师、廖浩老师和朱俊老师也都分享了自己的看法。

在与谈人分享了自己的感想后,来自西南政法大学的两位同学也谈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对于老师和同学们提出的一些问题,郭栋博士随后也做了一个简要的回应。

沙龙进入尾声,主持人自正法老师总结到探究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争的意义是这二者为我们研究法律现象提供了两种不同的路径,二者在法学研究中均有各自的生命力,不存在谁优谁劣,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他们互有补充、相互证成。当然法学之所以为“法学”,应当以法教义学作为立命之根,如果摒弃法教义学,就会偏离研习法律的初衷。最后,主持人再次对郭栋博士和参加本次沙龙的老师和同学们带来的精彩交流表示了感谢,并希望今后多多开展这样思想上的碰撞和交流,本次学术青年沙龙在极为热烈的气氛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