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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格非教授做“任意诉讼担当理论的实务展开”讲座

作者: 编辑:刘勇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18-11-12 浏览量:

2018年11月6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纪格非教授应邀来重庆大学法学院,作题为“任意诉讼担当理论的实务展开”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在重庆大学B区第二综合楼314模拟法庭举行,由吴如巧副教授主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杜丹庭长作点评,法学院廖浩老师、胡婧老师以及多名硕士、博士研究生聆听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纪教授道出主题的缘起,并指出任意诉讼担当制度虽为相对小众的制度,但在立法和实务中都可寻其踪影。接着,纪教授从三个方面展开本场学术盛宴:一是立法和实务对待任意诉讼的态度。首先,纪教授指出我国《信托法》禁止诉讼信托,认为这表明了我国立法对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的态度。其次,纪教授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存在类似任意诉讼担当制度(诉讼代表人制度以及个人合伙涉诉的处理)最后,纪教授指出在知产领域任意诉讼担当制度有扩张趋势,突出表现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商标普通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二是任意诉讼担当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与发展趋势。纪教授指出实务中任意诉讼担当制度过分强调授权而忽视管理权和诉讼实施权,此外,该制度过分依附于实体权利。纪教授认为未来应明确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的适用条件,重点审查必要性和合理性。三纪教授比较分析了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任意诉讼担当制度,认为该制度有利于案件审理,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维权成本。纪教授对主题进行了客观、全面的剖析,内容丰富,观点独到,讲述精妙,讲授结束时掌声雷动。


 


随后,杜庭长结合多年的司法实务经验,从实务的角度对该制度发表了补充意见,同时对纪教授讲解的重要内容一一做了回应。首先,杜庭长以“委贷”为例,指出民事诉讼的本质即妥善解决纠纷,从实体角度而言利害关系人、程序中的当事人和判决的既判力三位一体是最理想的状态。这种理想状态一旦被打破,就会出现一系列负面的连锁反应。杜庭长认为诉讼担当系新制度,从实务层面来看其运行成本较高,没有到达节约司法资源之目的。杜庭长深入浅出的讲解使主题不断在理论和实务之间碰撞,将本场学术盛宴推入高潮。


 


最后,在交流提问环节,在座师生争相向纪格非教授、杜丹庭长进行提问。吴如巧副教授提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是否属于诉讼担当?如果此后公民又提起私益诉讼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陈宏洁博士提出被担当人是否可以撤销授予担当人的诉讼实施权?所提出的问题都得到了纪教授和杜庭长的耐心解答。本次学术盛宴在吴如巧副教授的总结之后,圆满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