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大学法学院刘玖林博士在《现代法学》2025年第1期发表论文《论耕地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文章认为,我国耕地保护存在耕地面积持续递减、地力严重退化、环境风险越发严峻等突出问题,其核心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激励机制不足及制度体系逻辑失衡。《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0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推进耕地损害赔偿均衡化、贯彻最严格耕地保护政策、构筑耕地保护多元共治机制的整合功能,是破解耕地保护实践困境的有效方案。但惩罚性赔偿非属常态责任形式,耕地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化应从主、客观方面作出严格限制。在责任构成方面,行为要件宜为违反法律规定而非违反国家规定,过错要件宜限于故意而不含重大过失,因果要件宜采证明责任正置而非倒置,结果要件宜限于造成严重后果而非情节严重。在数额认定方面,惩罚数额计算模式宜采单一倍率限制模式,惩罚基准应以受害人实际损失数额但不含精神损害赔偿金为据,惩罚倍数宜限定为二倍以下,量定因素可综合考虑罚款或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