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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潇副教授在《法商研究》发表论文《数字经济视阈内网络虚拟财产的识别标准与类型构造》

作者:蒋世松 编辑:刘勇 审核人:自正法、蒋研川 发布时间:2025-05-28 浏览量:

近日,重庆大学法学院谢潇副教授在《法商研究》2025年第3期发表论文《数字经济视阈内网络虚拟财产的识别标准与类型构造》。

文章认为,在数字经济视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被认定为契合网络虚拟性、价值性、特定性与独立性、可支配性与排他性以及合法性要件的新型无形财产。基于此标准,可将网络虚拟财产区分为物品型网络虚拟财产、营业型网络虚拟财产、账号型网络虚拟财产、空间型网络虚拟财产以及加密型网络虚拟财产五大类型。文章强调,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系属蕴含网络虚拟属性的无形财产,因此欠缺网络虚拟性的其他无形财产应当被排除在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之外。此外,一般意义上的数据亦与网络虚拟财产有所不同,数据产品原则上亦不可归于网络虚拟财产之列,而具有个人信息因素的网络虚拟物如若不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识别标准,亦不得被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该研究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和分类体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对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