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永明,法学博士,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医事刑法。
内容摘要:是否允许死刑犯捐献身体器官,在世界范围内,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自2015年起,我国不再提倡死刑犯捐献器官。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很难判断死刑犯捐献身体器官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二是由于在中国,死刑犯捐献器官的程序很不透明。对于能否利用死刑犯的器官问题,学界存在“赞成说”与“反对说”之争。“赞成说”比较妥当,因为:第一,从法律权利角度看,允许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有利于充分实现其法律上的权利;第二,从刑罚的角度看,死刑犯并没有因此而被剥夺捐献人体器官的权利;第三,从法律效果看,允许死刑犯捐献器官,在客观上有利于平息或降低死刑犯家属与社会之间的情感冲突;第四,从社会效果上看,抑制或者反对摘取死刑犯器官,会使一些器官衰竭而濒临死亡的患者因得不到器官移植而死去,这不符合有利原则;而允许死刑犯器官捐献,有利于缓解医疗卫生事业中器官或尸体短缺的现状。当然,死刑犯捐献器官应遵循公正、公开、自愿和监督的原则;并且,我国有关死刑犯捐献器官的程序应进一步完善;死刑犯捐赠器官时其亲属不必在场,死刑犯器官捐赠的对象可以是其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人;捐献器官的死刑犯可以要求更为人道的死亡方式;对捐献器官者宜实行补偿制度。最后,应废除现行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
关键词:死刑犯器官捐献 器官摘取 近亲属 《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