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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在什么意义上说“法理”

作者:陈子远 编辑:刘勇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20-11-04 浏览量:

陈子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法律思想史。

内容摘要: 文化主体意识增强下的法理学研究离不开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挖掘,理解古人究竟在什么意义上说“法理”是其基础。相关探讨不应只是对词汇和术语进行考察,更应关注语词所表征的文化观念。古人所谓“法理”的意义十分复杂,甚至模糊而有多重指向。它既可能指法律条文本身的含义及其蕴含的法律原理,也可能指融入法律之中的常识性人伦之理或自然之理。即使指称法律之理,也有泛指立法精神和指向具体法条的区别;纵使只说刑法之理,也含具体的刑名之理、罪名之理、刑罚之理等区分。这些都是需要明辨慎思的。古人所说的“法理”蕴含的治国方略、法律精神、选举理念、用人原则等文化观念值得今人发扬光大。

关键词:法理;刑名之理;自然之理;人伦之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