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张保生教授来我院作“科学证据与专家辅助人向专家证人转变的趋势”讲座


作者:贺政晟 审核: 日期:2018/06/05 14:29:22

2018年5月25日,我国著名证据科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张保生教授在重庆大学法学院二楼学术报告厅,为我院师生做了题为“科学证据与专家辅助人向专家证人转变的趋势”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杨春平老师主持,佀化强老师点评,自正法老师出席。


 


在讲座中,张老师从证据的四个基本属性(即相关性、可采性、证明力和可信性)开始阐释,其中相关性是证据的根本属性,也是现代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旨在使得事实认定者的注意力集中于适当的信息,排除对事实裁判者裁断实质问题没有帮助的信息。其次,可采性,即证据能力,它有两个价值指向,一个是求真,这就要求“不相关的证据不可采”;一个是求善,这要求“相关证据不一定可采”。再次,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对事实认定者思考要件事实产生的说服力,在此,张老师着重强调待证要件事实,并将之与证据性事实、推断性事实和要件的区别进行了讲解,之后,又对“危险性实质上超过证明力的排除裁量权”的情形做了举例,比如:不公正偏见,混淆争议,误导陪审团,过分拖延、浪费时间和不必要的累积证据等。最后,对于可信性这一证据属性,张保老师以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进行分析,指出可信性就是指使某些事情(如证人或证据)值得相信的特性,而就实物证据的可靠性而言,关键是辨认、鉴真,就物证、书证、电子证据而言,关键则是保管链条,而对于言词证据的可信性问题,张老师阐释了证言三角形理论。


 

 

在对于证据的基本属性进行铺陈性讲解之后,张老师将讲座内容推进到主题,即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问题。张老师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2规则条来进行讲解,重塑之前的702规则是“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辅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裁断有争议的事实,因其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对此作证。但须符合下述条件:证言基于充足的事实或数据;证言是可靠的原理或方法的产物;并且证人将这些原理和方法可靠地适用于案件的事实。”从中可以看出,其特点在于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的范围非常宽泛;专家证言(鉴定意见)具有辅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的作用;专家证人的资格应符合规则702的三个条件;专家证言需要通过推论而生成,因而具有间接证据的特点。不过,对之存在一种常见的误解,即认为专家证言具有辅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的作用,解决相关性问题,而规则702的三个条件(重塑前)解决可采性问题。

张老师强调如果要消除上述认识误区必须厘清辨认、鉴真与鉴定规则的共性和差别,其区别在于相关性、可采性、可靠性(同一性)审查与辨认和鉴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以保障质证权,其区别则在于亲身知识与专门知识。因此,张老师指出任何证据(包括科学证据)都没有预设的证明力。然而在我国,鉴定意见在中国审判中被赋予比其他证据更高的证明力,达玛斯卡就认为证据法的未来是一个“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而何家弘教授,“科学证据”时代已经来临。张老师用一些实证研究结论证明了上述论断的正确性。但问题是科学证据是一柄“双刃剑”,而心理学家在美国找了282个大学生做受试者——让他们针对“我们应该认同权威科学家的结论”的说法选择是否同意,以此证实了人类具有盲目相信权威的倾向。此外,在司法实践中,科学证据减少了无数冤假错案,法官对鉴定意见过分信赖,经常放弃守门人职责。而科学证据也可能“说谎”。比如2013 年 6 月卡多佐法学院公布的一组数据和图表显示在 300 起经过 DNA 检测而纠正的错案中,有51%的案件中采用了未经验证的或不适当的法庭科学。因此,这就不禁令人质疑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单个科学证据能否给被告人定罪?


 

 

接下来,张老师先用美国判例法的两个经典案例对于美国证据标准的演变做了介绍,在弗赖伊案中,法院确立了专家证言“普遍接受性”规则。但该规则受到了诸多批评,比如该标准的严格适用——用“普遍接受性”来排除科学证据,妨碍了基于新兴学科和跨学科研究结果的科学证据的使用;弗赖伊审查标准违反了702规则“辅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裁断有争议的事实”的作用。在多伯特案中,法院对702规则的补充完善。地方法院判定上诉人的证据不符合普遍接受性标准,不具有可采性。地方法院温斯坦法官解释说:专家证据可能既有威力又有相当的误导性,因为对它进行评价难度很大。由于这种风险,法官在权衡可能产生的规则403偏见与证明力的时候,对专家比对外行证人施以更严格的控制。而最后到了最高法院,法院认为地区法院的审查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审查,几乎完全局限于出版物和其他法院裁定的“普遍接受性”。理由是依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1-403,“普遍接受性”不是科学证据可采性的必要前提——相关性才是必要前提,但是,规则702 给审判法官设定了这样的职责,即确保专家证言既依赖可靠的基础,又要与手头的案件具有相关性。从中可以看出,从证据规则出发,研究它对于科学证据的规制问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因此,首先科学证据是否被采纳,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相关性。其次,对于可采性,对方律师有交叉询问的机会,并对该证据的不相关性或低证明力进行反驳,并在交叉询问中可能暴露出不可靠性。可采性的审查内容包括科学证据的相关性;科学原理和方法的可靠性(普遍接受性);科学推论的正确性;检材的同一性、充足性和未被污染;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采纳科学证据的危险性是否超过其证明力。

 

由上述内容,张老师引出了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在中国,“作为对证据真实性把关的法院,对控方提交的DNA证据的相信率高达99.65%”,呈现出一种对科学证据的迷信,使法官基本上丧失了科学证据“守门人”的职能,这是很多冤案形成的重要原因。而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于专家辅助人对鉴定人进行交叉询问、专家辅助人是当事人的证人或当事人自身、专家辅助人出庭是与鉴定人进行对质吗、专家辅助人意见能否视为当事人陈述等问题并没有予以妥善解决,而是发生了角色冲突和越位。通过对上述问题的阐释,张保生教授引出讲座的核心问题,即专家辅助人意见究竟具有什么性质?对于这一问题,以围绕林森浩投毒案为例,有三种观点,即专家辅助人意见,“仅作为一种质证方式”;“可作为鉴定意见”;可“作为证人证言”。具体到目前我国专家辅助人向专家证人转变的趋势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解释》第15条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一审法庭调查规程》第26条暗示了一种可能性,其意义在于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具有了同等的诉讼地位,专家辅助人意见与鉴定人意见具有了同等的证据效力,这与规则702专家证言十分相似了;中国“专家辅助人”的角色呈现出一种向普通法系“专家证人”转变的趋势,它适应了“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需要。对于这种转变所提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张老师将之分为关于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规则的贯彻和对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进一步完善提出的要求两个方面进行了阐释,并介绍了美国判例法的新发展,即702(B)规则的产生和内容。

 

 


在讲座的结论部分,张老师总结道:“专家辅助人向专家证人的角色转变,是由中国“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专家证据制度的内在矛盾驱动的,是摆脱科学证据运用过程中证明和采信之现实困境的一条最佳途径。其核心要求是核心要求是实现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专家辅助人意见与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平等;将过去强加给专家辅助人的不合理的质证职责还给律师,使其回归专家证人本色;贯彻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规则,特别是提高律师的交叉询问能力,这三个方面也对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所提供的专家证言在可靠性程度上的差异,对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要求。”


 

 

张老师的讲座吸引了法学院众多学子和西南政法大学部分师生到场,现场反响强烈,杨春平老师做了总结,认为张老师为我院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学术盛宴,非常具有启发性和指导性。在张老师对学生的提问做了耐心解答之后,本次讲座在极为热烈的气氛中落下帷幕。

 

(责任编辑:刘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