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胜教授参加《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专家研讨会

作者: 编辑:刘勇 审核人: 时间:2021-01-27 点击数量:

 

2021年1月23日下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专家研讨会视频会议顺利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教授主持。我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胡德胜博士参加并提交了书面意见。

 

 

 

来自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的李淑新副主任、法规处侯翎处长,农业农村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的姜波处长,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借调干部杨静同志,从部门角度进行介绍或者发表意见。来自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的杨东霞秘书长,律师界的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主任邹鲲律师、广州市律协能源与环保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尹国华律师、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晓东律师从实务角度发表观点。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参加研讨会的还有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教授,副会长杜群教授、于文轩教授,常务理事周训芳教授、李义松教授、姜双林教授,理事杨朝霞教授等。研究会常务理事颜运秋、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吴海丽处长等提交了书面意见。

本次会议针对《修订草案》一审稿提出修改意见,旨在促进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能够更好的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针对旧法遇到的问题加以修改,更好的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与会专家针对《修订草案》中的有关问题,阐述了自己的核心观点和主要意见,就修订过程中的主要争议点展开了讨论,其中参加视频会议会议的七位代表还提交了书面修改意见。大家一致认为,野保法修订应该遵循科学、理性原则,确保该法律成为贯彻并践行生态文明思想的一部重要法律。

 

 

 

胡德胜教授提出如下五个条款或者方面的修改建议并说明了理由:一是增加一条,就该法的法律原则作出规定,并将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平衡、风险预防、保障生态安全、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规定为法律原则,为该法的解释、配套法律和法规的制定、执法、司法工作提供根据、基础和支撑。二是将第二条第四款第一句“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本法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相关规定”中的“管理”修改为“保护”。三是在第六条第三款、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增加保护区域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的有关规定。四是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食用”的规定,提出对“食用”行为的行政处罚应该以“故意”为要件。五是增加行政处理“首诊负责制”的条款。

长期以来,胡德胜教授认真参加国家和地方立法咨询活动或者工作。除参加中国法学会及其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能源法研究会组织的立法研讨会外,还组织或者参加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致公党中央法制建设委员会的立法研讨或者修改建议活动。例如,他2018年10月20日参加长沙《森林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2018年第28期立法专家咨询会,所提删除《森林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句以及将该条中“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生态资源”修改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建议,在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森林法》中得到了体现。他先后主持了“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及其修订草案的立法项目,并执笔起草了法律条款草案。他还参加了“黄河法”立法前期论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