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6日,重庆市首届“房地产与建筑法论坛”在重庆大学成功举行。重庆市法学会会长余远牧、重庆大学副校长黄宗明、重庆市法学会秘书长陈忠东、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等领导出席论坛并讲话,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刘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喻志强、重庆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处长李玉洁在论坛上作了主题发言,重庆大学建筑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宗宇主持了论坛。全市法学院系、司法部门、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及重庆大学师生200余人参加了论坛。本次论坛由重庆市法学会房地产法建筑法研究会主办,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大学建筑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承办。
余远牧会长在讲话中指出,要始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房地产法建筑法研究放到“科学发展、富民兴渝”工作部署中去思考、去谋划、去推进。要秉承严谨的学术研究风气,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要研究和解决现实生活和法治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此次论坛由三个主题报告组成。
重大讲座第53讲:房地产法建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报告人:刘俊,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3年12月6日,重庆市首届“房地产与建筑法论坛”在重庆大学成功举行。我国著名的房地产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刘俊教授作了题为“房地产法建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几个问题”的专题报告。
刘俊教授认为,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顺利召开的特殊时刻,有几个问题值得学界与实务界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对于我国房地产法与建筑法研究有着重要意义。第一个问题是,房地产业的税收问题,近年来,房地产企业欠国家税收已经达到了一个天文数字,严重影响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与法治社会发展。刘俊教授指出,明确开发商持有土地的性质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只要能将这个问题从理论与立法上阐释清楚,该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第二个问题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此情况下谁可以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主体?第三个问题是,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入股以及“小产权房”等问题,需要审慎对待。第四个问题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市后,应根据其具体用途来区分公益性用地与经营性用地,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是中国农村土地权利改革的一大趋势。
重大讲座第54讲:建筑与房地产纠纷审判实务中的若干问题
报告人:喻志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2013年12月6日,重庆市首届“房地产与建筑法论坛”在重庆大学成功举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喻志强庭长作了题为“建筑与房地产纠纷审判实务中的若干问题”的专题报告。
喻志强庭长介绍,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重庆市法院系统对房屋买卖、土地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问题高度关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初打造“重庆民事法官讲坛”,由资深法官担任主讲,以全面贯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接着,喻志强庭长引用胡适老先生的话“多讲一点问题,少谈一些主义”作为其报告的主旨思想,选取在审判实务中存在争议的十一个问题分别阐释,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和投标、三无合同及其补正条件、施工合同无效的赔偿范围、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中的审计、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喻志强庭长强调,就房地产法建筑法而言,最高人民法院自2004年起相继通过了若干重要的司法解释以及涉及到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国有土地出让的系列批复,这些司法解释和批复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无疑是办案宝典。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也产生了许多新的纠纷与问题,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新问题。因此,许多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也积极地进行规范,出台了系列指导性意见,这些指导性意见不一定完全相同。为了规范法律的统一适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启动了新一轮的司法解释前期调研,对于房地产建筑法的制度创新意义重大。
重大讲座第55讲:我国房地产发展和房地产调控的趋势及其变化
报告人:李玉洁,重庆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处长
2013年12月6日,重庆市首届“房地产与建筑法论坛”在重庆大学成功举行。重庆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李玉洁副处长作了题为“我国房地产发展和房地产调控的趋势及其变化”的专题报告。
李玉洁处长指出,法律在房地产持续稳定发展中将会承担越来越重的职责。自199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来,福利分房制度宣告终结,房地产的发展拉开了序幕,房地产发展和房地产调控的趋势及其变化形式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调控是从1998年到2002年。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由于我国经济萎缩,导致国内刚刚起步的房地产投资和房地产消费大幅下滑。在这种背景下,国家为了扩大内需并解决经济发展下滑的问题,把房地产明确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开始执行以促进房地产发展、鼓励房地产提速的扩张性房地产发展政策,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宽松的货币政策,免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自2002年起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还加快房地产开发,扩大房地产融资政策,从而使得房地产业快速成为了我国的支柱产业。第二个阶段调控是从2003年到2008年的上半年。由于第一轮调控使房地产业高速发展,各项指标增速都达到了百分之二十以上,同时也出现了房价的快速上涨,房地产投资过热,房价上涨速度达到了高位,炒作严重,供应结构的不合理使低收入人群的购房问题显得非常尖锐。因此,在此轮调控中我国实行紧缩性政策为主的房产调控,特别是于2005年以“控制高房价”为转化调控目标出台各项政策。第三轮调控从2008年下半年到2009年。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后,前期的紧缩调控加上宏观经济的萎缩,使得房地产投资下滑得比较厉害,特别是房地产业出现的融资问题,中小型企业资金链断裂。因此,房地产调控由前一阶段的紧缩性政策调整为促进房地产发展政策。第四个调控阶段是2010年到当前的调控阶段。本阶段是最严厉的一轮调控,李玉洁处长从“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严格信贷”、“严格征收转让所得税”、“充足的土地供应”、“执行严格的限购”、“要求地方政府制定房价调控措施”等六个方面阐述了此阶段的调控措施,还结合近年来重庆市的房地产政策分析了调控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