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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潇副教授在《法学》发表论文《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规则构造——“纯粹用益物权继承取得说”之提倡》

作者:刘勇 编辑:刘勇 审核人:蒋研川 发布时间:2024-05-28 浏览量:

近日,重庆大学法学院谢潇副教授在《法学2024年第5期发表论文《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规则构造——“纯粹用益物权继承取得说”之提倡》。

文章认为,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理论视阈内,《民法典》第363条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被认定为兼具宅基地资格权能与宅基地地上权能的用益物权。而为使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在法理上应当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视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特殊情形。申言之,一旦被继承人死亡,则应当认定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其所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份额将被直接分置为被继承人宅基地资格权与欠缺宅基地资格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或其份额。其中,被继承人宅基地资格权因其身份因素与专属于被继承人的性质即时归于消灭,而欠缺宅基地资格权能的作为纯粹用益物权的宅基地使用权或其份额,则可在继承人契合特定条件时为继承人所继承。不过,根据继承人的不同条件,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区分为一般宅基地使用权与特殊宅基地使用权两个类型,不同类型的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效力与规则上亦有所不同。